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内政发〔2017〕136号)等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结合化德县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化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范围
在化德县域范围内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一)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
(三)政府债券(含地方债)等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及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加强项目前期谋划
(一)坚持可行性论证、科学性决策。建设项目编制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完备,要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实用性,分管领导要及时召开会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研究讨论项目实施细节,并及时对项目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再次召开相关会议确定后方可组织实施,严格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考虑财政综合平衡、注重绩效。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入为出、综合平衡。政府及其各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三)实行全过程管理、压实责任。实施从项目前期到竣工验收及投入运行的全过程管理,严把设计、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质量关。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成员单位职责
(一)项目单位依法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同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与社会关系密切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责工程建设管养移交、工程结算与决算、竣工资料归档等工作。
(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下达、项目的审查、立项,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三)县财政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评审、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职责。
(四)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审查职责。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及相关审批职责和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职责。
(六)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
(七)县纪委监委依法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公职人员依法履责、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等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置。
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编写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编制政府投资计划,确定预算资金规模;报送财政部门汇总,编入预算草案报人大审查;审批部门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下达预算资金;组织招标投标;项目施工建设;自验及各项专项验收;竣工结算;竣工验收;编制和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一)项目计划编制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县发改委牵头各项目单位于上年11月底前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县财政局向县人民政府上报下一年度综合财力报告,并按照年度财政预算编制有关资料要求,由各项目单位及时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财政综合平衡和风险可控原则,确定下年度资金总计划,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方案。
(二)项目计划内容。项目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选址及占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年度计划支付额、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三)项目计划下达。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县发改委、财政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单位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预审,初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资金来源,并提交政府会议审议,由政府批准后下达。衔接资金项目严格按照“村申报、乡审核、行业部门论证、县审定”“三公示一公告”的程序执行,项目入库前要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可行性审核论证。年度投资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建设资金。
(四)项目计划调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政府分管领导召集项目单位、县发改委和财政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提出调整方案报政府会议批准。
(五)项目资金拨付。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五、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一)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按照“成熟一批、决策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对于前期工作充分,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请县财经委员会、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等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向县发改委或者其他审批部门提交政府会议纪要及立项申请等相关资料进入审批程序,未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有明确资金来源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会议研究同意后进入审批程序,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1.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2.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3.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4.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发改委或其他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三)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3.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5.发改委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建议书报审,须同时附有项目资金来源说明、政府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明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程设计方案、节能降耗、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招投标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有关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须同时附有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六)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进行编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初步设计报批材料应当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图纸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七)根据本通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前,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申请取得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八)报批初步设计时,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含)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对非客观原因增加项目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技术方案变化对项目实施将带来明显影响的,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发改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时,采取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结果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经县级人民政府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或组织的项目咨询评估,产生的咨询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严格控制价格审核
(一)政府投资的项目必须报县财政局进行控制价审核,经财政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后,造价咨询公司直接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审核报告(审核费用应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局拨付);上级有关部门已完成工程造价审核的项目由县财政局按要求直接拨付。完成审核后,由项目单位向县采购办进行备案,备案完成后交由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进行资金审核。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报送项目资料,县财政局负责接收和审查项目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接收。
(二)控制价的审定金额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总投资概算,超出的须重新报批调整概算。
(三)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的要求,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编制单位名称和编制日期,并加盖招标人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加盖编制单位执业印章,并签署造价人员从业印章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用章。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建设内容进行编制,不得随意增加。
七、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8号)执行,后期国家政策如有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八、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严格执行下列条件: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本通知规定的审批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二是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招投标制。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三是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篡改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使用功能,不得擅自突破项目建设规模和资金预算、不得擅自增减工程量、增减设备或原材料及单价、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附属工程等。四是房屋建筑类项目、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依法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在施工过程中,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依照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一般情况不得有工程变更,如遇下列情况确需变更的,经批准后可以变更:一是因设计缺陷、不完整、不科学等原因,不变更设计施工无法进行,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达不到项目使用功能要求的。二是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自然因素、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必须按“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工程变更后,送审工程结算值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概算总投资的10%。各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变更的责任部门,在项目变更时须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提出科学合理的变更意见,并出具变更意见书,报县发改委、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等相关单位备案。
(四)严格工程款拨付,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按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县财政、发改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在竣工结算前,一般工程的工程款拨付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的60%(含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支付的10%合同价款);区市重点工程的工程款拨付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的70%(含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支付的10%合同价款);其余工程尾款的拨付应以决算评审结果作为拨付依据,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项目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否则由项目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关于工程项目的质保金和质保期按照行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及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尽快完成自验,并申请生态环境、消防、应急管理等专项验收;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需要决算评审的项目,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竣工进行决算评审,并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专项验收通过后须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竣工验收,质安中心负责对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并将结果备案。项目单位须尽快按规定编报和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政府投资项目各专项验收完成且档案资料齐全,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发改委牵头组织财政、审计、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项目单位要在项目竣工3个月内报请发改委组织项目验收,确有困难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政府分管项目建设单位领导同意后可进行适当延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对项目进行竣工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九、落实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并采取在线办理或系统关联等方式将项目代码、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共享。
(二)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于建设方、使用方、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任意一方的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手续的,审计部门将根据相应条款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追责;
2.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审批中,未如实提供真实资料,欺骗、隐瞒、伪造相关基础资料,损害国家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3.违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规定,未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或隐瞒、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4.违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规定,应当代建而不实施代建,或者与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5.项目建设单位或代理工程咨询单位不执行工程造价有关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6.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质量事故的;
7.对于借变更工程谋取利益的建设方、使用方、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任意一方,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依据相关规定纳入企业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8.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有贪污、挪用行为或其他造成浪费和损失的;
9.其他违规行为。
(六)有关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或财务中介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及开展咨询、造价、结算评估或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失实的,以及违反行业标准、擅自提高造价,损害国家利益、造成投资流失和经济损失的,县人民政府须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等处罚,同一年度内受到两次警告、停业整顿一次的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企业黑名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对建设方、使用方、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方和监理方中负有相关责任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履行职责、谋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索贿受贿等问题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化德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