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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德县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4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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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25011706738F/2023-00122 主题分类: 国防
发文机关: 化德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2-23
文号: 化政发〔2022〕106号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关于印发《化德县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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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驻县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和人民团体,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化德县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已经2022年县委议军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化德县人民政府化德县人民武装部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化德县制定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民兵优待制度,保障民兵合法权益,夯实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基础,强化化德县广大民兵“民兵也是兵、当民兵也光荣、民兵也有优待”的思想导向,进一步激发民兵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光荣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内蒙古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民兵组织整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化德县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优待服务对象与内容

第二条依照军委国防动员部《民兵组织整顿办法》规定,被编组为化德县基干民兵的是本《办法》规定的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待。县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为其发放《民兵证》,民兵凭《民兵证》在化德县行政区域内享受相关优待。同时,由县人武部负责对接有关部门,进一步拓展优待服务内容。

第三章优待服务措施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设置服务窗口。在县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服务网点、技能培训机构、政务服务中心、公立及民营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公路客运机构、文博物馆等服务场所设立基干民兵服务窗口,并设立明显标识。

第四条提供优先优待服务。优待对象凭《民兵证》,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优先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二)按规定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技能培训补贴和就业援助;

(三)在本县火车站、汽车客运站享有优先购票、优先安检等服务;

(四)在本县公立医院设置民兵优先窗口及指示标识。基干民兵就医时,享受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诊疗服务。

(五)在本县各级银行服务网点优先办理开销户、存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

(六)在本县行政区域免费游览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收费景区。

(七)在本县行政区域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加油(气)站享受加油折扣优惠。

(八)在本县行政区域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运营网内享受个人手机通信折扣优惠。

第五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武装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享受以下政治优待:

(一)评选自治区军民融合重点企业时予以加分激励;

(二)企业出资人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根据人选的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优先推荐。

第四章优待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验、更换《民兵证》工作。《民兵证》每1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其《民兵证》不予年检,并取消优待资格。凡到期未经审验的,自动失效,不得享受相关优待。民兵出队时,其《民兵证》《优待卡》自动失效。

第七条享受优待对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县人武部收回其《民兵证》《优待卡》。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恢复发放《民兵证》《优待卡》。

第八条《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上报备案。

对伪造、骗取《民兵证》《优待卡》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涂改、转借他人使用《民兵证》的人员,由县人武部没收其《民兵证》。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县交通局、民政局、文旅局、人社局、卫健委和县行政区域内银行服务网点等机关服务部门依照本办法执行相关优待政策。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国防动员委员会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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