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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14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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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25011706738F/2023-0012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化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6-02
文号: 化政办发〔2021〕26号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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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化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 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20〕1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工作范围和适用对象

    (一)实施机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分步骤全覆盖开展。实施机关包括县、乡镇各级行政机关。

(二)定义和范围。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并在本地、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等情况,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动态调整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后,要及时报县司法局备案。(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三)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一次性告知和承诺。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等。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推进政务信息数据共享。扎实推进我县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落实核查责任。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五)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按照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的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落实。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牵头单位:县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化德支行;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际,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附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并报本级司法局备案。要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二)公布目录清单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统一在县政府网站公布本地区、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作发放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三)全面推行阶段。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已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协助配合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四)开展督促检查。要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机关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7月底前,对告知承诺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司法局。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7月底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切实加强对本乡镇、本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要建立司法行政、政务服务、发改、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二)开展培训宣传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善于发现、总结、宣传推介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培树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依法治县考评指标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公布目录清单,规范告知承诺要求,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创优营商环境,切实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

 

联系人:张            联系电话:13150811282

石学慧         联系电话:15849403586

 箱:hdxsfjfzg135246@163.com

 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年〕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称: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

……

(五)申请人是否愿意就上述事项采取承诺制的方式

1.是                   2.否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九)承诺的公开

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捺印/盖章)            经办人:     

 

 :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示范)

单位(盖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级

县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分所负责人未受停止执业处罚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

《律师法》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法律

司法行政机关

盟县司法局、律师协会



行政许可

限于该负责人原在自治区内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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