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德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化德县人民政府
二○二二年二月
目 录
总 则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推动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推进资源高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乌兰察布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及《化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化德县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区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140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四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8号)等系列文件要求,编制《化德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化德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勘查与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规划》适用范围为化德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现状与特点
化德县位于乌兰察布市东北部,北连镶黄旗,西和南部与商都县隔山相望,东部与河北省康保县接壤。化德县总面积2534平方公里 ,下辖3镇3乡,包括长顺镇、七号镇、朝阳镇、德包图乡、公腊胡洞乡、白音特拉乡。全县人口15.9万人,常住人口9.53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5.67万人,农村常住人口3.86万人。全县有蒙、汉、满、回、朝鲜等11个民族,是多民族居住的农牧结合县。
化德县地处阴山北麓东端,属阴山山地与乌兰察布高原的过渡带;境内地形西高东低,由西北向东南缓缓倾斜,中部隆起,山地、丘陵、川地相间,属浅山、丘陵草原地貌。县域属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2.5℃,年均降水量330毫米,年均无霜期102天;春秋季节多风,冬季寒冷漫长,夏季干热短促。县域境内有10余条季节性河流,水流域面积约2214平方公里;境内有汛期季节性淖泊约100多个,积水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有民乐淖、勿兰淖、二计淖等。
2020年,全县全年实现生产总值增速3.4%,其中,按2015年可比价格计算,第一产业增速2.8%;第二产业增速7.3%,其中工业企业增加值同比增长8.9%,建筑业总产值增长5.8%;第三产业降低2.5%,三次产业结构由去年的15.5:49.2:35.3调整为16.5:49.7:33.8。全县全年完成地方财政总收入16555万元。
化德县矿产资源丰富,已发现的矿种有铁、铜、铅、锌、钨、钼、金、萤石、石英石、硅藻土、饰面用花岗岩等约16种。其中,铁矿、萤石、石英石、花岗岩等储量较为丰富。
一、矿产资源概况与特点
化德县目前已发现各类矿产约16种,包括金属矿产铁、铜、铅、锌、钨、钼、金,非金属矿产萤石、硅灰石、长石、石英岩、建筑用砂、冶金用脉石英、硅藻土、建筑用安山岩、饰面用花岗岩等。
截止2020年底,全县已查明并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种6种,包括铁矿、钨矿、钼矿、萤石、冶金用脉石英、硅藻土。上表矿区6处,均为小型矿床,其中铁矿2处,钨矿1处,萤石矿1处,冶金用脉石英1处,硅藻土矿1处。
化德县优势矿产为铁矿、萤石、石英岩、花岗岩等。
专栏1 化德县已发现矿产种类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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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种 |
已发现上表矿种 |
已发现未上表矿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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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矿种名称 |
种类 |
矿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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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矿产 |
黑色金属 |
1 |
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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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金属 |
2 |
钨、钼 |
4 |
铜、铅、锌、金 |
|
非金属矿产 |
冶金辅助原料 |
2 |
萤石(普通)、冶金用脉石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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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材料及 |
1 |
硅藻土 |
6 |
硅灰石、长石、石英岩、建筑用砂、建筑用安山岩、饰面用花岗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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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截止2020年底,化德县已完成1:20万区域地质调查、1:20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1:20万航磁测量、1:5万航空物探综合站测量、1:5万区域矿产资源调查;完成1:5万德包图乡、公腊胡洞乡严重缺水地区找水水文地质勘查项目;完成1:10万地下水资源勘查与区划项目。
截止2020年底,化德县在期探矿权8个,其中金属矿产探矿权4个,非金属矿产探矿权4个;主要勘查矿种为铜、铅、钼、金、萤石(普通);证载勘查程度全部达到勘探程度。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截止2020年底,化德县登记采矿权20个,其中金属矿产采矿权2个,非金属矿采矿权18个。20个采矿权中有15个处于正在开采状态,其余均处于停采状态。2020年化德县完成矿业总产值4024.8万元。
截止2020年底,化德县上表矿山数量为9个,全部为小型矿山。9个矿山中有2个处于生产状态,有6个处于停产状态,有1个处于关闭状态。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生产矿山已全部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进行了恢复治理,治理总面积约12.23hm2,累计投入资金219.5444万元;废弃无主矿山共治理33处,面积为2.1046km2,其中市统一治理面积0.79km2,化德县治理面积1.3146km2,治理资金共投入524.5万元。
第二节 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一、基础地质调查服务领域拓宽
“十三五”期间,完成了德包图乡、公腊胡洞乡1:5万严重缺水地区找水水文地质勘查项目,基础地质调查方向发生变化,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日益加深。
二、矿产资源开发更加合理
严格按照上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的开采区块进行开采;禁止开采区内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未新设矿业权;加强对砂石粘土矿产的开发管控,严格按准入条件进行出让,同时也严禁超规模生产。
三、矿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通过矿产资源整合和产业结构调整,使矿产资源规模化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得到显著提升。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革新,资源综合利用与节能减排水平逐年提高,全县生产矿山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水平达标率为100%。
四、绿色矿山建设稳步推进
依据《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乌兰察布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各矿山企业积极响应绿色矿山建设,转变思想,加强宣传培训,加大资金投入,优化技术措施,稳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全县录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矿山1家。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显著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已纳入法治化轨道,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力度明显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意识明显增强。三轮规划实施期间,生产矿山已全部按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进行了恢复治理,治理总面积约12.23hm2,治理投资约219.5444万元;历史遗留废弃无主矿山共治理33处,面积为2.1046km2,其中市统一治理面积0.79km2,化德县治理面积1.3146km2,治理资金共投入524.5万元;矿山地质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六、矿产资源管理机制改革不断深化
矿业权市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全部以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管理;落实砂石粘土审批权下放政策,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加强对砂石粘土矿业权的管理;落实自治区发布的全区主要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标准,逐步完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与收益分配制度;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公开和对外宣传等创新服务方式。
专栏2 化德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主要规划指标完成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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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指标名称(单位) |
目标期2020年 |
2020年底 |
属性 |
|
矿业经济发展 |
矿业产值(亿元) |
0.5 |
0.4 |
预期性 |
|
基础地质调查 |
1:5万缺水地区找水勘查(平方千米) |
887 |
785.32 |
预期性 |
|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
砂石土/小型非金属矿矿山数量(个) |
10 |
18 |
预期性 |
|
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矿业发展 |
矿山数量(个) |
17 |
20 |
预期性 |
|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
85 |
85 |
约束性 |
|
|
绿色矿山数量(个) |
1 |
1 |
预期性 |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恢复(平方千米) |
0.52 |
2.1 |
约束性 |
|
矿区土地复垦面积(平方千米) |
0.29 |
0.12 |
约束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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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形势与要求
一、面临形势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将“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党的十九大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十四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关键时期。
对于化德县而言,规划期内将是本县城镇化稳步发展时期,矿产资源需求将进一步增长,环境压力将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管理也将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全县现无能源矿产开发;金属矿产种类少,资源储量小;非金属矿产种类较多、储量较为丰富,但产品结构单一,深加工能力弱。矿产资源勘查投资逐年减少,勘查手段粗放,找矿难度、风险逐渐增大;现存的矿山企业规模均为小型且以加工初级产品为主,资源开发集约节约度低,综合利用水平较低,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较大。生态环境保护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约束加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绿色矿山建设难度较大,推动矿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任务较为艰巨。
综合生态文明建设需求,我县需进一步优化勘查开采布局,全力推进绿色勘查、有序开发、高效利用,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切实保证矿业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同进。
二、发展要求
加快地质勘查工作转型。以服务城镇化建设为基础,全面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调查评价与勘查任务,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坚持绿色循环经济,加快特色优势矿产资源发展。立足本地优势矿产资源,积极推进相关技术等方面的转型升级,既要充分发挥优势,又要保证“绿水青山”,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积极推进绿色矿业发展。做好矿山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持续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发展绿色矿业。积极提高资源节约利用意识,增强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快转型改造。严格落实上级规划制定的准入条件,确保空间、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落地。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贯彻落实矿山企业开采规模结构调整的方向,制定和完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提高开采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延长矿产品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第二章 指导原则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按照“分区管控、总量调控、源头把控”的总体思路,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以保护优先、集约集聚开发为主线,坚持“生态优先,矿业协调发展”,调整开发利用产业布局和结构;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治理整顿力度,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立足本地资源特点,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等各项工作,切实发挥规划的宏观指导和监管依据作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共进
矿产资源在化德县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位置,规划要紧紧围绕转方式、调结构的主线,谋划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的工作举措,紧紧围绕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战略和乌兰察布市、化德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化德县矿产资源特点,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合理开发、有效保护,促进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强化规划分区的管理,统筹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严守生态安全底线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严格执行国土空间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三、加快推进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
避免矿业单纯扩大投资、扩张产能的传统做法,积极落实“去产能、减库存”的矿业背景下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增量,调整经济存量,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四、坚持绿色引领,保障特色优势产业快速发展
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坚持走绿色、低碳环保发展道路,按照统筹谋划、突出重点,科学制定规划目标和指标;要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明确矿产开发管理对生态环境的源头保护作用,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践行矿业绿色发展,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努力营造“天蓝、地绿、水净”的矿区环境,加快推进绿色矿山的建设。
五、多方参与,实现共享发展
坚持人、自然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思路不变,建立健全有效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加快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充分考虑环境承载力,合理开发利用,“全民参与、全民享有”,实现资源环境共享。
第三节 规划目标
一、2025年主要规划目标
到2025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集约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绿色勘查、开发格局全面形成,呈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基础性地质调查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适时开展城市地质调查、农业地质调查、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等,提升地质工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服务水平。
矿产资源勘查程度进一步加深。充分利用政府投入对地质勘查市场的引导作用,积极鼓励商业性矿产勘查。以富铁、铜、金为主攻方向,兼顾萤石、石英石、花岗岩等优势非金属矿产,优化勘查结构,开展优势矿产调查评价,力争实现新的找矿突破。开展老矿山外围及深部找矿勘查,挖掘资源潜力,新增资源储量或提高级别;加快已设探矿权勘查进度,查明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
矿业布局结构更趋合理。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形成空间冲突的矿业权依法逐步退出,禁止开展除国家和自治区允许的勘查开采活动。露天矿山、高污染、高能耗、环境破坏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得到深度整治。严格准入门槛,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推进矿产资源向大企业、现代化企业和下游加工企业集中,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矿产开发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业布局。到2025年底,矿山总数控制在5个以内,大中型矿山占比达到15%及以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数量控制在2个以内。
矿产开采总量指标更加科学。各类矿种开采规模保持合理水平;规划期内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开采总量控制在20万立方米以内。
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更有效。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利用“三率”指标,金属矿产利用效率保持较高水平,萤石、石英石、花岗岩等主要优势非金属矿产得到高效利用,共伴生矿床综合利用率得到显著提升,矿山废弃物得到资源化利用。探索矿产品深加工,延长矿业产业链,积极发展高附加值产业。
绿色矿山建设持续推进。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建设;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力度加强。严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责任机制,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新建(在建)矿山地质环境实现全面治理,生产矿山要“边生产、边治理、应治尽治”,退出矿山、关闭矿山、历史遗留废弃无主矿山需“应治尽治”,矿山地质环境“应治尽治”治理率达到100%。
矿产资源管理能力与服务水平显著提高。依法管矿和依法行政,加大技术监管力度,严格开采准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从源头上抓好采矿权前置性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准入条件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审批。建立矿业权人信用约束监管制度,完善矿业市场退出机制。强化矿产资源宏观管理,健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信息网络,提高信息服务共享水平。
专栏3 到2025年规划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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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指标名称(单位) |
2025年 |
属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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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
开采总量 |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开采总量(万立方米) |
20 |
预期性 |
|
|
矿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 |
矿山数量(个) |
5 |
预期性 |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15% |
预期性 |
|
|||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数量 |
2 |
预期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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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地质环境 |
矿山地质环境“应治尽治”治理率 |
100% |
预期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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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35年展望
到2035年全县勘查开发空间布局趋于稳定,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更加协调,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化达到更高水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全面提高,废弃矿地得到充分利用;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的绿色开发模式全面形成;矿产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矿政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第三章 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第一节 勘查开发保护区域布局
根据区域矿业经济发展现状,资源潜力、矿业发展条件、基础设施、产业集群发展现状及环境承载能力,对化德县勘查开发工作进行整体布局。
结合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及化德县的矿产需求,重点勘查开发黑色金属铁矿、有色金属铜矿、贵金属金矿、冶金辅助原料非金属矿产萤石矿、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石英岩、花岗岩等。重点提高金属矿产品的综合利用率,着力提高对伴生金属矿产资源的回收利用,加强矿产品选冶阶段的废物管理和利用;加大对萤石资源的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二节 勘查开发保护区域布局
一、国家规划矿区
国家规划矿区是以战略性矿产为主,作为支撑资源安全稳定供应的重要保障区、接替区。本轮规范化|规模化化德县落实国家规划矿区1处,其主体位于锡林郭勒盟镶黄旗境内,其中化德县境内55.60平方千米,涉及矿种为钨矿。
专栏4 涉及化德县境内的国家规划矿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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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 称 |
所在行政区 |
面积(平方千米) |
主要矿种 |
备注 |
1 |
内蒙古镶黄旗那仁乌拉-加不斯 |
长顺镇 |
55.60 |
钨矿 |
国家级划定 |
积极配合落实涉及我县的内蒙古镶黄旗那仁乌拉-加不斯国家规划矿区,高效利用钨矿资源,注重环境生态保护。
国家规划矿区内要加大找矿力度,提高勘查程度;矿业权投放及开采指标优先向国家规划矿区配置;严格新建矿山准入规模,要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开发格局;严格环境准入,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已有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技术改造升级。
第三节 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一、矿产资源勘查调控方向
重点勘查矿种。重点勘查铁、铜、铅、钼、金、萤石、石英岩、硅石、花岗岩、硅藻土等;加强调查评价和勘查力度。
限制勘查矿种。限制勘查对环境破坏较大的砂金矿产,原则上不再新立矿产勘查项目,确需新立的,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征得环保部门同意。
禁止勘查矿种。禁止勘查超贫磁铁矿。
专栏5 重点、限制及禁止勘查矿种 |
|
重点勘查矿种 |
铁、铜、铅、钼、金、萤石、石英岩、硅石、花岗岩、硅藻土等 |
限制勘查矿种 |
砂金 |
禁止勘查矿种 |
超贫磁铁矿 |
重点勘查矿种在矿业权投放、公益性地质勘查、财政资金投入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部署。禁止勘查矿种不再新设探矿权,不再新设勘查项目,已设探矿权依法有序退出。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控方向
重点开采矿种。重点开采铁、铜、铅、钼、金、萤石、石英岩、硅石、花岗岩、硅藻土及优质高效非金属矿产。
限制开采矿种。限制开采钨矿。
禁止开采矿种。禁止开采超贫磁铁矿、可耕地砖瓦用粘土、河道砂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
专栏6 重点、限制及禁止开采矿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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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开采矿种 |
铁、铜、铅、钼、金、萤石、石英岩、硅石、花岗岩、硅藻土 及优质高效非金属矿产 |
限制开采矿种 |
钨矿 |
禁止开采矿种 |
超贫磁铁矿、可耕地砖瓦用粘土、河道砂金 |
第四节 勘查开发规划分区
一、重点勘查开采区
本轮规划落实上级规划划定重点勘查区1处:化德六支箭-商都十八顷一带铜多金属矿、硅藻土、萤石、长石、硅石矿重点勘查区。
专栏7 重点勘查区规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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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 称 |
所在行政区 |
面积(平方千米) |
主要矿种 |
备注 |
1 |
化德六支箭-商都十八顷一带铜多金属矿、硅藻土、萤石、长石、硅石矿重点勘查区 |
长顺镇、朝阳镇、德包图乡、白音特拉乡 |
1105.84 |
铜多金属、硅藻土、萤石 |
市级划定 |
重点勘查区内加强重大工程项目部署,加大找矿力度,集中勘查投入,加快勘查进程,实现资源增储;在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前景良好的大中型矿山深部和外围加强深部勘查,新发现一批大中型矿产地,新增资源储量,力争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后备区。坚持技术创新,科学有序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本轮规划落实上级规划划定重点开采区2处:化德县达盖滩一带铅锌多金属、萤石矿重点开采区;谢家房子~哈拉乌素硅藻土矿重点开采区。
专栏8 重点开采区规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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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 称 |
所在行政区 |
面积(平方千米) |
主要矿种 |
备注 |
1 |
化德县达盖滩一带铅锌多金属、萤石矿重点开采区 |
白音特拉乡、七号镇 |
88.85 |
铅锌多金属、普通萤石矿 |
市级划定 |
2 |
谢家房子~哈拉乌素硅藻土矿重点开采区 |
朝阳镇 |
77.02 |
硅藻土矿、金矿 |
市级划定 |
重点开采区内要着力优化矿业布局和调整产业结构,鼓励矿山企业进行资源和产业联合;全面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利用水平,鼓励延长产业链,生产高附加值产品,加强监督和保护工作。
二、限制勘查开采区
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划定为限制勘查开采区。
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差别化管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控,禁止除国家和自治区允许的其它勘查开采活动。
永久基本农田,按照国家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自治区永久基本农田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控,禁止除国家和自治区允许的其它勘查开采活动。
三、砂石粘土集中开采区
依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为促进资源规划的集约开发,划定的集中进行砂石粘土等非金属资源开采的区域。集中开采区内要严格控制采矿权投放数量,合理划定矿区范围。区内的采矿权必须符合开采规划准入条件,做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统一协调。
本轮规划落实上级规划划定2个集中开采区,开采矿种主要是建筑用花岗岩矿、建筑石料矿。
专栏9 砂石粘土集中开采区规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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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面积 |
主要 |
备注 |
|
1 |
化德县昔尼乌素-白土卜子一带普通建筑用碎石矿集中开采区 |
长顺镇 |
8.14 |
普通建筑用花岗岩矿 |
市级划定 |
|
2 |
化德县长顺镇地区普通建筑用碎石矿集中开区 |
长顺镇、朝阳镇 |
206.92 |
普通建筑用石料矿 |
市级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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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矿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
第一节 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根据全县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开发利用现状、资源潜力及产业发展目标和趋势等因素,坚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环境承载力、生态建设相适应的原则,充分考虑产业需求和产业安全,合理调整开采矿石品质结构,稳定砂石土供应能力,优势非金属矿产保持稳定生产。
专栏10 开采总量规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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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种 |
规划期内(2020-2025年) |
指标 属性 |
总产量(万立方米) |
||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 |
20 |
预期性 |
第二节 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一、矿山规模结构调整
矿山设计开采规模要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鼓励建设大中型矿山,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化开采,集约化经营,到2025年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15%以上。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模执行,除富铁、铜、金、锗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小型及以下矿山。生产矿山开采规模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合,逐步达到规定标准。新建铅、锌等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建筑用砂石土准入门槛提高至中型下限。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占用矿区(床)储量规模相适宜。建立并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度,是审批采矿权和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凡是已设立的低于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应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和开采结构调整,尽快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应按照市场淘汰规则,逐步有序退出。
进一步实施矿山资源整合,改变大中型矿山比例失衡现状。
专栏11 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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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矿种 |
开采规模单位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1 |
铁矿 |
矿石万吨/年 |
100/200 |
30/60 |
—— |
2 |
铜矿 |
矿石:万吨/年 |
100 |
30 |
3 |
3 |
铅矿 |
矿石:万吨/年 |
100 |
30 |
10 |
4 |
锌矿 |
矿石:万吨/年 |
100 |
30 |
10 |
5 |
钼矿 |
矿石:万吨/年 |
100 |
50 |
10 |
6 |
普通萤石 |
矿石:万吨/年 |
15 |
10 |
5 |
7 |
建筑用砂 |
万立方米/年 |
30 |
6 |
0.6 |
8 |
建筑用石材 |
万立方米/年 |
10 |
5 |
1.5 |
二、产业结构调整
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以增加产能,提高效益为目的,以绿色发展为中心,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开发利用低品位难选冶资源,加强“三废”的综合利用,加快冶金、化工、建材等循环经济产业链发展。
金属矿产。重点发展黑色金属和贵金属产业。适度发展有色金属冶炼及深加工产品。
非金属矿产。开拓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应用领域,促进萤石、石英岩、花岗岩优势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
三、技术结构调整
贯彻落实国家限制、禁止发展的有关产业的政策,推广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减轻矿工体力劳动的先进采矿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生产设备。
通过技术改造,实现采矿和选矿设备的更新换代和机械化生产;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实现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选矿企业的工艺技术及装备水平;通过技术结构的调整,促进资源的有效节约与利用,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实现人与资源和环境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第三节 节约与综合利用
强化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理念,积极推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矿山企业通过节约与综合利用提质增效。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共伴生矿利用、生产消耗、废弃物利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基本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积极推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研究低品位、复杂难采、难选矿石的采、选、冶技术,回收伴生资源,使“死矿”、“呆矿”资源成为可利用资源。通过降低采矿损失率、矿石贫化率和提高选冶回收率来提高资源总回收率。努力实现“三废”的再次利用,提倡尾矿再选提取有用组分、矿山采空区尾矿回填、矿山复垦回填等绿色采矿方法。
建立健全节约综合利用的奖励激励机制,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优惠政策,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第五章 规划区块划定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 勘查规划区块
一、勘查规划区块设置原则
勘查规划区块设置必须符合规划分区管控要求。
矿业权设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有关政策,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
在全面落实乌兰察布市划定的勘查规划区块,优先保障本市优势和急需矿产勘查。
勘查规划区块设置既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又充分考虑勘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避免引起地质环境问题。
勘查规划区块要有利于矿区的整体勘查评价和整体开发,重点考虑勘查程度和成矿区带、矿床的空间分布、矿床类型、开采因素等,勘查规划区块面积不得小于一个基本单元区块(约3平方千米),最大范围一般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其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千米。
除属同一矿业权人的情形外,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不得重叠设置。
二、勘查规划区块设置
本轮规划落实上级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共2个,面积38.61km2,主要勘查矿种为多金属,按勘查阶段划分,拟设勘查阶段全部为普查。
专栏12 勘查规划区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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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名称 |
矿种 |
面积(hm2) |
现有勘查阶段 |
拟设勘查阶段 |
备注 |
|
化德县天成房子铅多金属矿普查 |
多金属 |
20.64 |
预查 |
普查 |
市级划定 |
|
化德县德包图公社铅锌多金属矿普查 |
多金属 |
17.97 |
预查 |
普查 |
市级划定 |
|
第二节 开采规划区块
一、开采规划区块设置原则
开采规划区块设置必须符合规划分区管控要求。
严格划定开采规划区块,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主体。
由探矿权转采矿权情况下,采矿权区块的划分优先考虑探矿权持有人利益。
优先鼓励大企业整装勘查开发。
全面落实乌兰察布市范围内划定的开采规划区块,优先保障本市优势和急需矿产开采。
二、开采规划区块设置
落实上级规划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本轮规划无新设置开采规划区块。
第三节 严格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一、严格勘查规划区块管理
严格规范探矿权设置与管理。严格按勘查区块设立探矿权,探矿权设立、延续、变更、保留和整合,应以划定的勘查规划区块为依据,并符合勘查准入条件。规划区块根据市场需求和勘查进度有序投放,并逐步建立勘查区块动态管理机制。以招拍挂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勘查区块,完善探矿权交易市场,加强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保障信息完整畅通,公平交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可在本级机关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鼓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多渠道精准推送到期探矿权提醒信息。
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在探矿权证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登记的,由负责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并向社会公告。每年12月底前,负责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配号系统完成本级审批登记的有效探矿权基本信息公告常态化管理。
不断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构建“政府投资引导、市场化运作、多方参与、滚动发展”的矿产勘查新机制,积极贯彻“谁投资、谁受益”的开发原则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多元化地质勘查资金投入体系,充分调动企业勘查投入积极性和地勘单位找矿积极性。
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坚持生态保护、绿色勘查导向,降低矿产勘查工作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影响,制定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大力推进绿色勘查,推广绿色勘查新技术和新方法,健全绿色勘查技术体系,降低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实现矿产勘查全程监管。完善矿产勘查监管制度,保障勘查投入、勘查工作、勘查成果的真实性,加大对违法勘查行为的惩处力度,使矿产勘查监管有实效。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信息公示制度,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立勘查单位诚信监督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制度。
完善探矿权退出机制。针对勘查周期过长、勘查面积过大、勘查投入不足等问题,从勘查阶段、矿床规模、承担能力、项目完整性等要求出发,完善更加细致、严谨、科学的探矿权退出制度。充分遏制“圈而不探”、投机勘查、炒卖探矿权的行为,加速实现勘查布局的合理。
二、严格开采规划区块管理
严格规范采矿权设置与管理。加强开采规划区块管理,严格按照开采规划区块设置采矿权,一个开采规划区块上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按规划控制开采总量,在开采总量指标内生产。
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在采矿权证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登记的,由负责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并向社会公告。每年12月底前,负责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配号系统完成本级审批登记的有效采矿权基本信息公告常态化管理。
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严格落实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度。建立矿产资源“三率”指标统计报表制度,及时掌握矿山企业动态,引导企业强化矿产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
大力推进绿色开采。坚持生态保护第一,降低矿产开采工作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影响,制定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大力推进绿色开采,推广绿色开采新技术和新方法,健全绿色开采技术体系,降低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加大矿山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矿产开发健康有序。加强对采矿权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加强联合执法,强化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监督检查,限期停产整顿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矿山,重点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和优势矿产开采过量的问题,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倒逼矿山企业转型升级。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制度。严格执行环境治理有关规定,矿山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要同步设计、同步施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做到“边开采边治理恢复”。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资源开发的同时生态环境得到保护。
第六章 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地质环境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一、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全面落实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关于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要求。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引领、政策扶持、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激发活力”的绿色矿山建设新机制。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行动。新建矿山全部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设,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进一步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在资源相对富集、矿山相对集中的地区,建成一批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引领矿业转型升级,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已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权人进行检查,确定抽查对象,并向社会公示。
全面推进化德县绿色矿山建设。在落实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关于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化德县矿产资源和矿山分布情况,加快本县绿色矿山建设。
二、加大绿色矿山建设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
(一)政策支持
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
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用地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落实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相关财政及项目规范标准,允许将绿色勘查技术应用的新增费用及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纳入项目预算。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在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在用好上级资金的同时,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利用财政资金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
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绿色信贷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重要指标依据。
(二)监督管理
规范建设程序,从严整改处罚。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规划,科学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实施矿山升级改造,按规范程序完成申报。规划期内或者经评估未达标的矿山企业,责令整改,违反法律的依法处罚。逾期内整改不到位的绿色矿山,依程序从绿色矿山名录中除名,取消对应优惠政策并公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18号),对拒绝整改或难以整改到位的矿山企业,要充分发挥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应急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依法实施关闭。
强化目标考核。强化监督管理,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成效评估,加大对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绿色矿山建设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失职失责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搭建平台,宣传推广。充分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及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使社会各界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一、新建(在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矿山准入条件,不得新设与主体功能不相符的矿业权。新建(在建)矿山必须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企业要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纳入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有具体的环境保护方案和保护措施。矿业开采对地质环境所造成的破坏,必须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所确定的措施进行恢复治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山所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矿山企业必须按审批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保护与治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管力度,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动态监管,依法查处地质灾害多发、侵占破坏大量土地资源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矿山企业。严格规范矿山生产行为,做到“边开采、边治理”。鼓励矿山企业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进行治理,不按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积极推进禁止开采区内的矿山退出。
三、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严格执行矿山闭坑退出条件,落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主体责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矿山闭坑前,采矿权人要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任务。
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对于历史遗留及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由本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采取“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机制,积极争取财政补贴,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中,遵循“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出台对应的政策、方案吸引社会资金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恢复治理。
规划期内拟治理县域内1.83km2无主废弃采坑,治理费用约700万元。
五、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保障。本级政府对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全面负责。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摆在首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树立“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的问责机制,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开展测评工作。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新建(在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主体责任,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矿业行为,强化“行为追责”和“后果追责”教育。本级政府是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恢复工作的主体,按照部门责任分工,密切协作,确保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按期完成。
探索建立多元投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积极探索利用PPP模式、第三方治理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治理,简化管理程序。鼓励矿山企业与相关机构开展恢复治理技术科技创新。探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与地产开发、旅游、疗养、养殖、种植等产业的融合发展,调动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积极性,提高治理恢复效率。
建立矿业权人信用约束,加大社会监督。开展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将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等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纳入公示内容,保障群众知情权,建立矿业权人信用约束和惩处机制,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社会形成自觉参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规划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在化德县政府统一部署下,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加强规划信息化管理,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规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共同推进规划实施。
第二节 深化管理制度
强化矿政管理制度改革。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深入推进行“放管服”。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融入“国土空间一张图”管理,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扩大网上审批范围,优化审批流程。
强化矿地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涵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和地矿专家人员在内的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实施管理。《规划》发布后,县政府应当积极分解落实《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对财政出资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等重大工程,按年度实施计划安排,推进项目落地落实,并根据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年度计划。 加强矿业权出让、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的规划审查,树立规划的权威性,充分发挥管控作用。
第三节 强化规划实施评估
严格目标责任考核。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建立规划管理责任考核制度,与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规划落实。
强化规划实施评估。建立健全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形成综合评估报告。规划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实施的进展与成效、各项任务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分析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形势,提出规划修编和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依据相关规定调整规划,完善规划管理。
做好规划监督检查。将规划实施情况列入自然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构建行政责任主管部门纵向监督,各相关委办局横向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三个方面的规划实施监督体系。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应用信息服务平台,提高规划管理和监督信息化水平。将规划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资源储量变化、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规划数据库与其它功能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做好规划信息与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及时更新信息,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动态变化,为矿产资源规划审查、调整及成果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第五节 完善政策支持和宣传引领
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规划实施管理相关工作经费,保障规划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遵循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发展规律,探索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市场化调节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矿山企业投入中低风险矿产勘查开发。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宣传,增强全民矿产资源法治意识,引起全社会对搞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好矿山地质环境的广泛重视,提升矿产资源规划的社会地位;形成全民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自觉性。
附 则
1、本《规划》由文本、附表、附图组成,三者具有同等效力;
2、本《规划》经化德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后由化德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3、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本《规划》由化德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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