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化德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化德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化德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南»«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DBHJ/001-2020》,结合化德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化德县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农民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所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立健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村级组织配合以及运行维护单位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同时各乡镇可根据实际,选择设施维护管理模式,可委托专业公司维护管理或者由乡镇自行维护管理运行。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人员,监督专业运行维护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落实、协调、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村级组织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和对现有房屋进行“户改厕”,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八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组建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 运维管理模式和内容
第九条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规模大小、工艺技术、所处环境等特点,积极发挥基层群众主动性和创造性,借鉴其他旗县市区经验做法,因地制宜的采用两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一)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模式。对于需要一定或较高技术管理能力的治理设施,由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维护管理。
(二)自行管理模式。对于规模较小、工艺操作简单、维护技术要求不高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可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维护管理,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运维管理。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条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考核采取定期不定期考核方式。定期考核由化德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各乡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各乡镇应从组织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养护成效、水质监测、台账资料、社会评价等方面,量化考核内容,细化考核要求和评分标准,建立对运行维护单位的考核奖惩机制。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 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量和水质自行监测。县生态环境分局按时对农村、污水处理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要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审核和拨付,监督资金规范使用。县住建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拨付金额核定,负责“运维经费”的预算编制、拨付和使用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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