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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德县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30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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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25011706738F/2023-0011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化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4-26
文号: 化政办发〔2020〕20号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关于印发《化德县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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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化德县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化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化德县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

保障实施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大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解困脱困帮扶保障力度的决策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7号)、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建保〔2019〕160号)和乌兰察布市住建局《关于城镇住房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工作方案》(乌建住字〔2019〕16号)的文件要求,切实解决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的基本住房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明确工作目标、精准施策、精准保障,确保将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的住房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二、保障对象

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的具体对象包括符合我县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建档立卡城镇困难职工、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伤病残退役军人、住房救助对象、计生特殊家庭、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青年医生(44周岁以下)、青年教师(44周岁以下)、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困境儿童家庭、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进城务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重点群体。其中,对符合保障准入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伤病残退役军人、住房救助对象、计生特殊家庭、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进城务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由住建局积极与工会、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卫健、扶贫、残联、教体、公安、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摸清各类重点群体的数量和保障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申请租赁补贴时,可以由个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用工单位统一提出申请,做到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三、保障条件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并长期在我县城镇居住生活;

2.我县中等偏下或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私有房屋产权或居住危房性质的房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非运营机动车辆;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公租房实物分配以及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进城务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未享受过地扶贫搬迁政策;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满足上述6条保障条件。

四、保障方式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保障职能,向无房(危房)居住的困难城镇职工等重点群体提供租房租金补贴,我县补贴收取按照市场平均价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差额计算,按每户2.5人,每人15、每月每平米3.6元进行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随着市场租金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租金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2.完善申请、审核、信息公开制度,在审核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三审三公示”的阳光操作,确保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完善重点群体在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及退出各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

3.做好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入户摸底、归档,建立涵盖保障家庭户籍、住房、财产状况、申报、审核、合同订立、补贴发放等完整的档案资料,做到“一户一档”,确保住房保障档案完整、完善和有效利用。

五、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含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户口簿复印件(含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

4.属于重点群体对象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例如:见义勇为证书、国家优抚对象证、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证明)。

5.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申请人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明和离婚协议;申请人丧偶的须提供死亡证明或相关证明)。

6.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无房证明或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持有效证件和县房屋鉴定部门出具危房鉴定书)

7.租房家庭出具租房协议及房东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8.收入证明。经社区、乡镇或用工单位核实、认定的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达到享受社保年龄的(女:50周岁、男:60周岁),同时提供县社保局出具的证明。

9.农业户家庭提供由村委会出具无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及农村进城就业人员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进城创业人员,提供本县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10.由交管部门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非运营为目的车辆证明。

六、审批流程

1.申请人持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离婚)证复印件及申请人(家庭)1寸照片(蓝底)到现居住的管辖社区一级初审建档,管辖社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管辖社区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报长顺镇复审。无异议的家庭由县长顺镇二级复核整档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2.经管辖社区一级初审、长顺镇及时复核,复核合格后,由县住建局最终审批归档并公示。

3.申请人按住房困难、经济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经综合平衡后,实行轮候补贴。

七、取消申请资格

申请公共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申请人领取补贴资格,在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的基础上,责令限时退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

1.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住房情况的;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高于我县中低收入标准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购置私有机动车辆,车辆用途不属于运营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退出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待遇的;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享受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的,以及易地移民搬迁的农牧民家庭。

八、取消补贴资格

对享受保障家庭住房补贴政策的,出现与保障条件相悖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予以取消公共住房租赁补贴。

九、保障措施

一是高度重视。各有关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担起解决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的基本住房问题的责任,依法依规为城镇重点困难群体开具相关证明,为其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解决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工作小组,由县住建局为组长,县工会、民政、人社、卫健、扶贫、残联、教体、公安、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各乡镇为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共同推动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的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加强舆论宣传。通过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加大对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住房困难群众了解住房保障政策、享受住房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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