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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德县防止耕地“非粮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9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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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25011706738F/2023-00117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发文机关: 化德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8-18
文号: 化政发〔2023〕75号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关于印发《化德县防止耕地“非粮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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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和各人民团体:

《化德县防止耕地“非粮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3年第8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化德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8日

化德县防止耕地“非粮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1号)精神,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不断巩固拓展我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持续优化粮食作物区域布局和内部结构,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

二、重点工作

(一)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重要性。强调牢牢守住耕地红线,耕地不能“非农化”、良田不能“非粮化”,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当前,国内粮食产需仍将维持紧平衡态势,国际农产品市场供给不确定性持续加剧,中央提出必须以稳定国内粮食生产来应对国际形势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必须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着力稳面积、稳产量、保供给。进一步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切实将防止耕地“非粮化”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明确耕地利用优先顺序。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将这部分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莜麦、小麦、玉米、马铃薯和杂粮杂豆种植面积,积极培育旱地高产马铃薯新品种,提高马铃薯产能,将马铃薯种植面积逐步恢复到合理水平,推进主要粮食作物产业带建设;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对盐碱化、沙化和水资源不足等造成耕种条件差的耕地,要加强设施建设,改善耕种条件,因地制宜发展农牧业生产。耕地要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

(三)建立信息监管机制。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重点在“防”上下功夫,要强化激励约束,完善监管长效机制。自然资源、农牧部门及各乡镇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国土“三调”成果,以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为底图,定期对耕地内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各乡镇要对本行政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四)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各乡镇要压实属地监管责任,根据耕地分布情况、监管力量配置等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网格,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每村设置一名网格监管员,确保每块耕地都有人负责,坚决避免出现监管空白,造成监管衔接不畅。村级对所属耕地进行全面排查,乡级对各村排查情况进行核查,县级对全县耕地利用情况进行抽查。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发布防止耕地“非粮化”公告,公告中要有耕地“非粮化”问题内容、举报电话等,及时发现和遏制耕地“非粮化”。

(五)强化排查查处机制。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问题,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违规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各乡镇要与自然资源部门密切协同,依托信息监管和网格化监管体系,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机制,加强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对网络舆情、群众举报及上级交办的耕地“非粮化”问题线索,要快速核实办理。

(六)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和设施农业审核机制。各乡镇、村要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持续加强承包地流转用途管制,规范流转行为,强化管理服务,鼓励承包地优先向从事粮食生产的经营主体流转。要加大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进一步完善审核机制。农牧部门加强对设施农业项目布局选址的指导;自然资源部门和各乡镇要对设施农业项目定期开展巡查,掌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底数,及时发现并制止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政治责任,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生产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扎实开展耕地“非粮化”情况调查,本着从实际出发、稳妥处置的原则,提出分类处理意见。要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对新增耕地“非粮化”问题,必须坚决制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将防止耕地“非粮化”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乡镇考核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等指标权重。严格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乡镇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乡镇进行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相衔接。

(二)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强化政策资金支持,优先安排和整合项目支持粮食种植。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广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做好各类农业保险推广工作,进一步完善玉米、小麦、莜麦三大作物制种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支农惠农政策措施,着力保护和调动各村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农户、种粮大户等种粮主体支农惠农富农政策宣传力度,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珍惜土地、用好耕地,积极发展粮食生产,确保粮食绝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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