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根据《化德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化党发〔2024〕1号)精神,现将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化德县本级法定行政执法机关由29个调整为26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由14个调整为13个,调整后的化德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如下: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26个)
1.化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化德县粮食和能源综合服务中心、化德县人民防空服务中心)
2.化德县教育体育局
3.化德县民政局
4.化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化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6.化德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7.化德县公安局
8.化德县司法局
9.化德县交通运输局
10.化德县应急管理局
11.化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化德县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13.化德县医疗保障局
14.化德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15.化德县自然资源局
16.化德县统计局
17.化德县审计局
18.化德县水利局
19.化德县林业和草原局
20.化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中蒙医药管理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1.化德县农牧和科技局
22.国家税务总局化德县税务局
23.化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4.化德县国家保密局(挂牌于县委保密机要局)
25.化德县宗教事务局(挂牌于县委统战部)
26.化德县档案局(挂牌于县委办公室)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3个)
1.化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化德县大队
3.化德县消防救援大队
4.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烟草专卖局
5.内蒙古化德县气象局
6.化德县政府侨务办公室(挂牌于县委统战部)
7.化德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挂牌于县委编办)
8.化德县七号镇人民政府
9.化德县朝阳镇人民政府
10.化德县长顺镇人民政府
11.化德县德包图乡人民政府
12.化德县公腊胡洞乡人民政府
13.化德县白音特拉乡人民政府
三、有关事宜
(一)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同时在化德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在网站或媒体予以公开,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三)在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未列入本次公布执法主体的执法单位一律不准进行行政执法。
(五)今后,凡自治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县司法局重新审核。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24年9月发布《关于动态调整化德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予以废止。
化德县司法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