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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德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的通告
来源:化德县人民政府 征集时间:2025-02-24—2025-04-30 作者:化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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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察汗淖尔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有关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县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地下水监测井、应急备用水源井、消防井、居民生活饮用水源井外,凡是无取水许可手续的取水井,必须于2025年4月底前自行予以封填,否则一经查实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封填机电井所需费用全部由违法者承担。

二、严格机电井审批管理,全县范围内严禁新打、补打机电井或通过挖、建蓄水池等改扩建工程取用地下水增加灌溉面积。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用水户必须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实行一井一表。对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取用地下水的,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地下水超采区除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外,停止办理取水许可审批,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规定,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井。

四、取得取水许可手续的用水户不得擅自改变取水量和取水用途等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禁止擅自向企业或非生活用水转供地下水,一经发现将吊销取水许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钻井施工单位(个人)承揽凿井业务时,必须在业主提交凿井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对业主未提交凿井审批手续,擅自施工的凿井施工单位(个人),将依法严厉查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供电部门不得为无取水许可手续的水井配套取水电力设施,包括增(扩)容和线路改造。对已经给予配电用于取水的业主在年度申报时,查看是否有取水许可手续,针对没有取水手续的不予通电;对于擅自提供电力设施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七、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备水源井取水的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区域内自备水源井违法取水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非法凿井、非法取水行为,开展经常性巡查,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予以上报,既不制止也不上报的,将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八、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利、公安、供电、住建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非法凿井和非法取水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九、对阻挠打击非法凿井、非法取用水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本次打击违法取用地下水行动实行有奖举报。发现私自凿井取水的,可及时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经查属实,每眼井奖励500-1000元,对举报者实行严格保密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化德县水利局:0474-2276280

长顺镇人民政府:0474-7902267

朝阳镇人民政府:0474-7610010

七号镇人民政府:0474-7623251

白音特拉乡人民政府:0474-7647098

公腊胡洞乡人民政府:0474-7694450

德包图乡人民政府:0474-7653480

化德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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