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6日化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化德县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化政办发〔2020〕20号,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制定《实施方案》是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市关于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必然要求。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自治区重要讲话和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大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和保障力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7号)、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建保〔2019〕160号)和乌兰察布市住建局《关于城镇住房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工作方案》(乌建住字〔2019〕16号)的文件要求,明确要求将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大局,统筹规划,同步推进。县住建局负责“对没有住房和居住危房或租房费用大的困难职工,通过住房保障解困脱困一批。大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没有住房和居住危房的困难职工家庭落实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提供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为落实此项任务,制定此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重点群体的具体对象和保障方式
《实施方案》明确重点群体的具体对象包括符合我县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建档立卡城镇困难职工、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住房救助对象、计生特殊家庭、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困境儿童家庭、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进城务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其中,对符合保障准入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住房救助对象、计生特殊家庭、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进城务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列为重点群体的具体对象的政策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7号):大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没有住房和居住危房的困难职工家庭落实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提供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对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人员、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生态移民过程中进城就业的农牧民、孤老病残人员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第三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卫计家庭发﹝2015﹞259号):对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优先予以安排。
5.《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7﹞634号):确保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保障,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住房困难面广的行业职工的居住条件得到积极改善。
8.《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征求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障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职责任务分工的函》(内民政社事﹝2018﹞38号)中自治区住建厅的职责分工为:指导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困境儿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9.《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8﹞31号):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帮扶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对于住房特别困难的,可以按规定提供住房帮扶,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加以帮扶。
10.《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进城农村贫困人口优先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并有序实现市民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280号):加大基本住房保障,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村贫困人口优先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新就业地可申请公租房,并优先享受保障,通过公租房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帮扶。进一步改善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环卫、公交等行业职工居住条件。
(二)明确了重点群体保障的责任主体和住房保障部门的职责
县住建局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一是要制定切实有效的重点群体基本住房保障工作方案,切实解决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的基本住房问题,通过住房租赁补贴给予解决。积极与工会、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卫健、扶贫、残联、教体、公安、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摸清各类重点群体的数量和保障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申请租赁补贴时,可以由个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用工单位统一提出申请,做到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三)提出重点群体住房补贴的具体要求
一是完善申请审核、信息公开等制度。完善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公示、发放机制等各环节的信息公开制度。
二是做好档案合同管理和数据统计工作。
三是加强督导检查和统计调度工作。注重保障数量的分类统计工作,并对重点群体的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认真梳理,查缺补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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