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0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2021年6月2日,根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20〕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我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包括总体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和适用对象、主要任务、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五个部分。
(一)工作目标: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工作范围和适用对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分步骤全覆盖开展。实施机关包括县、乡镇各级行政机关。
(三)主要任务:共6条
1.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2.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3.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4.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5.加强信用监管。
6.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四)工作步骤:一是制定工作方案;二是公布目录清单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三是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四是开展督促检查。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公布目录清单,规范告知承诺要求,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创优营商环境,切实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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