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化德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2022年第九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化德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化德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后,各乡镇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县减灾委员会
化德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县减灾委主任由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减灾委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协调相关部门适时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防灾减灾动态。
县人武部: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县科协: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学会的减灾救灾研究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现场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培训工作;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公安警力实施抗灾救灾相关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参与减灾工程建设的立项、初步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负责争取和安排损毁项目灾后重建资金,协调有关项目建设。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通信网以及各通信企业减灾通信保障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负责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预案演练工作,提高全县师生安全文化素质;指导灾区及时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及其相关修建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减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县林业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林业经营主体、林业基层单位开展灾害性天气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全县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应急救灾工作;开展森林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预案演练。负责协助灾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参与和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危旧房改造;根据政府命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避灾疏散场所为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专业队、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抢险救灾。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减灾救灾工作期间,国省县道公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做好车辆的征集和调配工作,并负责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国省县道公路抢修保通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重要水利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对暴雨、洪水、台风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和防御建议。承担水利工程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监督、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利工程水毁设施修复。做好全县水雨情监测、水利工程监控等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维护。调查核实水利工程灾情。参与组织县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演练。
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领域科研管理工作,针对防灾减灾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建设创新载体,指导全县农牧生产干旱、洪涝、冰冻等防灾减灾以及灾后生产恢复自救工作,开展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控工作及有关科普宣传工作;及时报告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动物疫情等灾情,指导和协调进行应急处置。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饮用水源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组织心理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解除消息;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县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全县避灾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核查、报送、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及安全避险自救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和监督全县地震应急工作,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为政府提供防御对策和建议。制定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全县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有关资料;做好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县统计局: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负责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评估,提供其他统计信息服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对灾区物价进行监督检查。
县融媒体中心:及时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插播防灾减灾紧急公告;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冻害、干旱、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开展气候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防御及农牧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咨询及专项气象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开展气象灾害评估,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与演练。
人保化德支公司:做好防灾防损及保险理赔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灾害保险科普宣传工作。
县武警中队: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命令,组织武警应急救援队及其他应急力量参加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灾区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其余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做好县减灾委要求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三)县减灾委办公室
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为县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三、灾害预警响应
县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牧和科技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必要时,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属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任务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一)信息报告
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所辖区域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国家应急管理部。
县委、县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上报。
灾情稳定后,各乡镇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情核定,向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对干旱灾害乡镇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县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二)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广播电视以及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一)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
(4)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预案实施Ⅰ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县减灾委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名义向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市级支援。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受灾地乡镇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乡镇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县农牧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重建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农牧和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管理局、受灾地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20户以上,100间或30户以下;
(4)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或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名义向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市级支援。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受灾地乡镇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乡镇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县农牧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重建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农牧和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地乡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或10户以上,60间或20户以下;
(4)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动态信息。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名义向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市级支援。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受灾地乡镇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乡镇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县农牧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重建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农牧和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四)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间或5户以上,20间或10户以下;
(4)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人口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五)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视情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灾乡镇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所辖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2.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向自治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市财政部门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3.根据各乡镇向县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并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三)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各级财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2.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二)物资保障
1.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县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2.制订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及时调用救灾储备物资。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1.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四)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按照上级要求,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2.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安置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加强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卫健、水利、气象、自然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六) 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的动员、运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1.组织开展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科普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修订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备。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停止回答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