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30日
关于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积极生育基础环境
(一)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与人口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政策措施。将入户、入学、入职、评先评优、晋级晋升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县卫健委、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办、组织部、统战部、发改委、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信访局、各乡镇)
(二)推进人口服务体系建设。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城乡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健全工作机制,乡镇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村级有具体兼职人员。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实行网上登记、异地通办。推行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医保局、政务服务中心、各乡镇)
(三)强化人口监测和形势分析。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人口监测体系,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监测项目工作规范。提升全员人口数据质量,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逐步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统计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健全人口监测预警制度,加强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研究,科学分析人口因素对重大决策、重大改革和重大工程建设的影响。(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发改委、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统计局、医保局、各乡镇)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把人口国情教育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深入宣传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开展人口国情教育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等广覆盖的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大众广泛传播生育政策等相关内容,增强群众对生育政策的理解。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倡导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尊重父母、儿童优先、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把婚育新风宣传纳入文明城市、文明乡村创建,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教体局、民政局、卫健委、总工会、团县委、妇联、各乡镇)
二、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五)强化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推进妇幼机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逐步提升产前筛查服务能力和水平,到2025年,县人民医院可提供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服务。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儿童保健室)标准化建设,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全科医生提供规范的儿童妇女基本医疗服务。支持以县人民医院为引领建设儿科医疗联合体,提高均等化服务水平。县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均开展母婴友好医院和儿童友好医院建设。(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各乡镇)
(六)全力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深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广泛普及妊娠风险防范知识,做好孕产妇的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加强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压实县人民医院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职责,强化协同救治,畅通绿色通道。强化儿童疾病防治,推进儿童早期发展综合服务,改善儿童营养状况,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全方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发挥中医药在优生优育中的特色优势。(责任单位:县卫健委、教体局、医保局、各乡镇)
(七)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策略。全面推广一级预防,县妇幼保健所和乡镇卫生院均设立孕妇学校,普及孕育科学知识、提供缺陷防控咨询。为准备怀孕妇女免费发放叶酸,预防和减少神经管缺陷的发生。落实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预防措施。广泛开展二级预防,加强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服务,落实好国家免费产前筛查服务项目,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到2025 年,产前筛查率达到 80%。加快推进三级预防,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检测、遗传性耳聋检测、孕妇无创DNA检测项目,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和新生儿致残率。实施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免费为全县6-24月龄婴幼儿发放儿童辅食营养包。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责任单位:县卫健委、财政局、医保局、残联、各乡镇)
(八)完善生殖健康全程服务。持续实施农村妇女“两癌”筛查项目,建立综合防治体系。开展生殖健康促进行动,结合青少年、育龄人群等年龄阶段特点,开展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服务,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加强在校学生的生理卫生等健康教育,通过定期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公开选修课程等方式,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以及性健康教育,加强婚恋观、家庭观正向引导。加强科技保障孕育能力,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责任单位:县卫健委、教体局、财政局、医保局、各乡镇)
(九)提升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职工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鼓励托育机构、家政企业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依托社区(村)等基层力量,通过家长课堂、亲子活动、入户指导、咨询专家等方式,线上线下结合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为家庭提供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服务。到2025 年,3 周岁以下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 80%以上。(责任单位:县卫健委、民政局、人社局、总工会、妇联、各乡镇)
三、加强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十)健全托育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将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托育服务设施数量、结构需求,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构建与本地区人口结构、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规模和布局,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乡镇)
(十一)强化托育服务设施用地保障。托育服务设施用地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服务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允许教育、医疗、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对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以地价评估为准。(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住建局、各乡镇)
(十二)加强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将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托育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的标准验收,交由政府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应当通过补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特别在推进城镇居住社区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可灵活利用社区综合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住宅楼、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闲置资源,在居住社区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社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 平方米。(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各乡镇)
(十三)支持存量资源建设托育服务设施。闲置的符合规划的国有资产场所无偿安排用于举办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利用商业、办公、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住宅和仓储存量房屋等建设托育设施。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区的闲置公有用房优先用于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并鼓励适当放宽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委、财政局、总工会、各乡镇)
(十四)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以政府基建投资带动社会投资。加强区域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依托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所或公办幼儿园等机构灵活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承担本地区托育机构建设指导、健康管理和卫生评价、从业人员培训等职责。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到2025 年,县级应有1所标准化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或建设1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群众对托育服务需求大的乡镇、社区应有提供普惠托育的服务场所。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更改营业范围后,可招收 2-3 岁幼儿,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对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落实学前教育同等政策。新建或改扩建公办幼儿园,要同步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托育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县城区域内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儿童之家等场地与专业托育服务机构合作,通过公助民营等形式引入社会性专业机构举办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开办托育班,采取自主开办、合作开办或委托开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医育结合托育服务模式,鼓励公立医疗机构采用无偿提供自有场地或通过租赁周边场地等建设托育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发改委、教体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卫健委、总工会、妇联、各乡镇)
(十五)落实托育服务机构财税资金扶持政策。探索采取建设补贴或者运营补贴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通过备案且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独立开户的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2025 年底前,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对符合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鼓励商业银行为托育机构提供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相关保险产品。积极落实托育服务业在房租减免、税费减免、社会保险支持等方面的纾困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发改委、教体局、财政局、卫健委、税务局、各乡镇)
(十六)强化托育人才培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急需紧缺的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等纳入就业培训规划,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托育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按规定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取得保育师、育婴员等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证书,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教体局、卫健委、各乡镇)
(十七)加强综合监管。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督促各类托育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 小时设防,全覆盖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家长随时可通过监控系统查看婴幼儿被照护全过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托育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食物中毒等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实行托育行业终身禁入,涉嫌违法的严格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发改委、教体局、卫健委、消防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
四、建立积极生育支持配套措施
(十八)优化生育休假制度。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9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5天。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由用人单位照常发放。(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总工会、各乡镇)
(十九)完善生育相关保险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政策规定落实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确保参保女职工按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保障。统一执行国家规范使用的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编码、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逐步将高危孕产妇相关疾病病种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范围,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费用按程序按比例纳入医保保险范围。探索建立合理的生育成本分担机制。(责任单位:县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总工会、各乡镇)
(二十)加强住房、税收等支持政策。在分配公租房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予以保障,并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面积、户型、租金减免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因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数量及时给予调换。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探索向有住房需求的多子女家庭发放租房或购房补贴。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职工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在县内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者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限额的1.5倍。探索通过发放育儿津贴或托育补贴等方式降低家庭养育成本,并向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给予倾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财政局、税务局、各乡镇)
(二十一)推进教育资源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全县人口出生及分布情况合理布局、制定规划,提升普惠幼儿园覆盖率。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龄前儿童资助工作。通过乡镇中心小学附设幼儿班解决边远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龄前儿童入园问题。加快推进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确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凡因属地学校划片发生变化而产生二孩、三孩不能与其在读兄(姐)选择同一所学校情况时,在读兄(姐)按属地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入学的前提下,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二孩、三孩安排在其在读兄(姐)同一所学校就读。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降低学生就学成本。扎实推进“双减”工作,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5+2”课后托管服务,解决父母上下班时间与孩子上下学时间衔接不畅的问题,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免费向学生提供覆盖各年级各学科的学习资源。对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减免。(责任单位:县教体局、财政局、各乡镇)
(二十二)保障女性劳动就业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薪、降职、恶意调岗、予以辞退或变相解除劳动关系。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保护孕产期和哺乳期女性的特殊劳动权益。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依法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强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生育再就业女性提供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资金和政策支持。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优先考虑怀孕期和幼儿小于3岁的职工生养子女的实际需求,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生育及照护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委、总工会、妇联、各乡镇)
(二十三)优化儿童成长环境。推动社区普惠托育中心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统筹建设和使用,在城乡社区加大儿童之家建设力度,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及转介等服务,推进县域公共服务空间适儿化改造。依托社区儿童之家、妇女之家、家长学校等开展育儿指导、家长沙龙、临时托管等服务。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推动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需求配备母婴设施。推进儿童友好县城建设,因地制宜建设适应儿童需求的医院、图书馆、公园等,促进儿童安全健康成长。积极创建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责任单位:县发改委、教体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委、妇联、各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二十四)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 周岁后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探索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服务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县卫健委、财政局、人社局、各乡镇)
(二十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相关政策;对纳入低保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给予医疗救助待遇;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农村幸福院,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优先支持列入居家社区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优先购买生活照料、配餐送餐、康复保健、失能照护、日间托养等服务项目。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并予以优先保障。落实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探访工作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进行定期探访。(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委、医保局、各乡镇)
(二十六)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暖心行动”,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及就医绿色通道、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妥善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解决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扶助关怀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各乡镇)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七)加强组织保障。各乡镇、各部门要增强人口国情国策意识,深刻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发挥人口与生育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完善多部门协同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十八)抓好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清单,明确目标要求,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先进经验,宣传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生育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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