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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德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4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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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25011706738F/2024-0002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 化德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6-14
文号: 化政发〔2024〕32号 是否有效: 有效
主题词: 化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德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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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化德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 2024 年第 5 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化德县人民政府

2024 年 6 月 14 日

化德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适用范围…………………………………………(5)

1.4 工作原则…………………………………………(6)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6)

2.1 应急组织机构……………………………………(6)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7)

2.3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9)

3.预防预警机制……………………………………(10)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10)

3.2 预防预警行动…………………………………(11)

3.3 预警支持系统…………………………………(12)

4.应急响应………………………………………(12)

4.1 应急响应级别……………………………………(12)

4.2 应急响应行动……………………………………(14)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15)

4.4 指挥和协调………………………………………(16)

4.5 应急处置…………………………………………(16)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16)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17)

4.8 信息发布…………………………………………(17)

4.9 应急结束…………………………………………(17)

5.善后工作………………………………………(18)

5.1 善后处置………………………………………(18)

5.2调查分析…………………………………………(18)

6.应急保障…………………………………………(18)

6.1队伍保障…………………………………………(18)

6.2资金保障…………………………………………(19)

6.3装备与物资保障…………………………………(19)

6.4医疗保障…………………………………………(19)

6.5 交通运输保障……………………………………(19)

6.6 治安保障…………………………………………(20)

6.7 通信保障…………………………………………(20)

6.8 技术储备与保障…………………………………(20)

6.9 人员防护…………………………………………(20)

7.监督管理………………………………………(21)

7.1演习演练………………………………………(21)

7.2 宣传培训………………………………………(21)

7.3奖励和责任……………………………………(22)

8.附则……………………………………………(23)

8.1名词术语解释……………………………………(23)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24)

8.3 预案解释部门………………………………………(24)

8.4 预案实施时间………………………………………(24)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生产、经济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办发〔2013]101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0号)、《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内政发〔2015]145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22〕5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主要包括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以上三种属于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上五种属于机电类特种设备)等设备、设施事故的应急救援。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科学救援、持续改进""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要求,把保障全县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持续完善各级政府预案有效衔接,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各类专家、社会团体等公众力量充分参与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健康损害。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化德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支队、县气象局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本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事故救护演练和技术比武;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情况。

2.2.2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信息,及时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

2.2.3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向县委、县政府、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及其应急处置情况;指挥本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模板;建立和维护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库;督导开展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和预案的制(修)订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专家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

(3)县委宣传部。负责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

(4)县公安局。负责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依规做好参保伤亡人员工伤(工亡)认定、工伤(工亡)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7)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及卫生防疫工作。

(8)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并组织专家提出污染治理建议。

(9)县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10)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受事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1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城市燃气管道事故的应急抢险、抢修工作。

(12)县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维护和保障职工权益。

(1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扑救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14)县气象局。负责救援现场气象监测和预报,为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

(15)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3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处置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综合协调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援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执行现场指挥部的命令、决定,结合事故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实施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专业处置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对事故危害性进行预测,对重大危险控制系统进行评价,协调相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危险设施登记建档,提供咨询及应答,为救助决策提供技术依据和方案。

治安交通组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在险情发生时或发生后紧急疏散无关人员,同时隔离现场,设置危险隔离标志,并随事故发展调整隔离距离。

医疗救护组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应急设备和所需物资的供应配发,保障现场抢险物资和运输用车的供给。

新闻协调组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工作,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就事件预警信息、救援情况、现场调查情况、事故认定意见、应急结束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协调媒体记者进行统一报道。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全县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1.2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收到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1.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全县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并公布特种设备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接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3.2.2 处警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县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手机确保24小时畅通。

3.3.3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1)一般(Ⅳ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较大(Ⅲ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3)重大(Ⅱ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4)特别重大(Ⅰ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Ⅳ级):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立即报告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自治区、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在自治区、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2.2 救援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自救,同时报告县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启动本预案,并立即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县、乡(镇)人民政府间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 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等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管等部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3.3 现场采集信息

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上报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指挥和协调

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5 应急处置

4.5.1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5.2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5.3 现场应急处置内容: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封锁事故现场;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清理事故现场。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动员有关人员和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支持、配合。

4.8 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以及中办、国办和中宣部的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4.9 应急结束

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预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有资格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者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卫生、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和建设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5.2 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业单位负责。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地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

支持抢险工作。

6.2资金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6.3 装备与物资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储备情况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备案。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6.4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职责和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县公安局和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输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器材、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伤害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事故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组织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6.7 通信保障

各相关通讯部门负责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6.8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储备特种设备行业专家库,并依托相关的部门和机构,充分利用技术支撑体系和专家,研究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9 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科学的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砸、压、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下进出事故现场。

7.监督管理

7.1演习演练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督促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7.2 宣传培训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7.3 奖励和责任

7.3.1奖励

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经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工作,导致发生事故,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

(2)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事故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

(3)拒不执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事故或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事故: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事故隐患: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形势变化,主管部门或协作部门职能调整,应急措施、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演练发现预案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等因素及时组织修订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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