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化德县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31日
化德县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以下简称幸福院)运行管理,促进全县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乌兰察布市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幸福院是由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公益性养老服务场所,在乡镇驻地或较大的行政村设立,实行集中居住、分户生活、统一管理、互帮互助的养老模式。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支持和资助幸福院建设。
第三条 幸福院运行管理应以基层党建引领、村民自治和农村社区治理融合发展的形式,坚持“三为主、三结合”原则:即以入住幸福院的老人自我管理、民主管理为主,与行政管理、统一管理相结合;以自我服务、互助服务为主,与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子女赡养为主,与政府救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幸福院管理的主体,应加强对幸福院管理运行的领导,村党支部、村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幸福院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对幸福院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幸福院应坚持按照“自治、自愿、自理、自助”的原则,组织入住老年人尽其所能,开展亲友互助、邻里互助、结对互助等帮扶,重点解决院内院外老年人日常照料、康复理疗、家政服务、就餐就医等实际困难。
第二章 入院对象与程序办理
第六条 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无精神障碍性疾病、无传染性疾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的疾病,有入住意愿,经批准后方可入院。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空巢留守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困难老年人优先。符合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七条 在幸福院居住期间,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时,院方要及时通知其赡养人接回,或由赡养人雇请专人在院内护理,也可转入县乡级养老服务机构。
入住幸福院的老年人应自觉遵守院内规章制度。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入住幸福院申请审批表”。有意愿入院居住的老年人,由本人或法定赡养、扶养等义务人填写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审批表一式两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各保存一份。入院时,本人或法定义务人要与村委会签订入院协议书。自愿出院或被责令出院时,要由其本人和赡养人签字确认,由其赡养人接受出院。
第九条 在幸福院居住期间,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时,院方要及时通知其赡养人代表接回,也可由赡养人雇请专人在院内护理。对于赡养人有赡养能力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提起公益诉讼,强制其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条 在幸福院居住的五保供养老人去世时,民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安葬并负责将其所居住房屋退还幸福院。有法定赡养人的老人去世后,赡养人要在15日内将其个人物品搬出幸福院,并将其所居住的房间退还幸福院。
第三章 内部运营与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必须常住幸福院从事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幸福院院长由乡镇党委、政府选择公道、正派、事业心强、群众威信高、德高望重的村“两委”成员或热心为老服务并任过村干部的人员担任。幸福院院长由乡镇党委、政府任命,县级组织部门备案。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幸福院管理规定和各项制度,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院内事务,主动接受院内老人监督。
(二)全面负责院内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议,研究幸福院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负责幸福院建设维修的日常监督工作。
(三)负责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汇报。
(四)关心照顾院内老人生活,丰富院内老人精神文化生活,及时调解院内矛盾纠纷。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三条 院内老人应当服从院内统一管理,自觉遵守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对违反院内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关责任,院方要加强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宜在院内生活居住的,责令其迁出幸福院。
第十四条 幸福院应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互助服务。院委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成员在院内老年人中推选产生。
院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各类分工小组,负责院内环境维护、设施维修、活动组织、安全保卫、生产经营、应急救援等工作。互助小组组长由符合工作条件的在院老年人通过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 幸福院应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 幸福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配备医疗、消防、餐饮、照护等专职管理和服务人员。可委托养老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对服务人员进行技能培训。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幸福院提供所需服务。
第十七条 幸福院应建立志愿服务机制,鼓励本村老年人或社会志愿者参与幸福院志愿服务活动。因地制宜探索制定互助养老积分制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幸福院应在院舍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簿)。鼓励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满意度调查,根据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老年人和村民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经费保障与财产管理
第十九条 幸福院运行保障以自我保障和村集体经济保障为主,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鼓励通过发展集体经济和庭院经济,强化幸福院自我保障和自身造血功能。
第二十条 入住幸福院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费用、水、电、取暖、通讯等由本人或其赡养人承担。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口帮扶和定向捐赠。
第二十一条 幸福院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等由政府出资建设或购置的,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 幸福院的一切公物由院方统一置办,登记造册后统一配发。院内老人应当自觉爱护公物,对故意损毁、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照价赔偿,并接受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迁出幸福院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实施帮扶和捐赠。对上级救助、无定向社会捐赠和无定向慈善捐赠的物品,要向院内老年人公平、公开、公正发放。对口帮扶和定向捐赠的物品,要按照捐赠者意愿,向指定对象发放。
第二十四条 对于由院方代为发放的款物,院方要建立健全相关账目,并妥善归档。
第二十五条 幸福院财务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幸福院大规模改造和维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求作出改造、维修计划和资金预算,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相关乡镇按照村集体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要求,利用村集体资金进行改造维修。幸福院的改造和维修也可通过涉农部门安排项目予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要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提高保障和救助水平。按时发放低保、五保、现金直补等生活补贴。对领取各类生活补贴后仍生活困难的,要给予临时救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