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化德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果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已经 2023年第1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化德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2.《化德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价核定表》
2025年1月16日
附件1:
化德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894号)、《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水利局<乌兰察布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乌发改价费字[2019]362号)及《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乌建城发[2023]12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定额用水和计划用水管理要求,率先对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加快完成“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年用水量5000m³以上(含5000m³)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执行居民用水的非居民用户、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执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二)实施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自治区计划用水管理相关规定对城镇非居民用水户进行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审核、计划下达、执行和考核管理。
1.用水计划建议申报。用水户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新增用水户和特殊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用水户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须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用水计划建议表包括用水户基本情况、计量设施安装情况、本年度用水合理性分析和节水措施及成效、下年度用水建议(包括年度和月建议水量及用途)等。用水户(除停水)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办理用水计划,如仍未办理,按其近三年实际用水量最小值或所在行业先进用水水平下达用水计划。
2.用水计划核定。年计划用水量应根据近三年用水户实际用水量、单位产品用水效率及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来确定。计划水量可结合实际上下调整,上下调整至相互抵消后的累计浮动值不超过10%,但不能超过取水许可量及区域总量控制指标。
(1)有下列情形的核定值下调: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计量设施不完善的;非居民用水和居民用水混用未单独计量缴费的;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而不利用的;未按照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用水、节水统计报表的;上年度发生超计划用水的;未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或用水审计的;用水节水管理不到位的其他行为。
(2)有下列情形的核定值上浮(三年期限),上下幅度不超过10%:获得节水型单位或水效领跑者称号的;用水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先进值的;开展较大规模节水技改且节水成效显著,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水量占其总水量的30%以上的;在用水节水管理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3.用水计划下达。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下达本年度用水计划;对于新增用水户和特殊原因未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20日内下达补充用水计划。
4.用水计划调整。用水户需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用水计划调整建议,说明用水计划调整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用水户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用水计划原则上每年最多调整1次,用水户分别于6月1日至6月15日提交用水计划调整表和相关材料。有以下情形的,当年不予调整:单位产品耗水量超出《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或冷凝水循环利用率低于有关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计量设施不完善的;非居民用水和居民用水混用的;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未按照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用水、节水统计报表的;上年度发生超计划用水的;未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或用水审计的;拖欠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其他用水节水管理不到位的行为。
5.用水计划考核。城市非居民用水按年度考核,每年1月15日前公共供水企业将上一年度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年度实际用水量推送给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户年度实际用水量和年度计划水量对用水户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2月15日前推送给公共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按照考核结果征收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并于3月13日前将征收情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非居民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15/T385-2020)。我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或者标准低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应选用国家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国家和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或者使用定额难以确定水量的,可根据水户的生产经营用水的实际情况,以下达的用水计划确定水量进行累进加价。
(四)分档(计划)水量和加价标准。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1、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50%;
2、超定额(超计划)20%不足40%(含)的水量加价100%;
3、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150%。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须在上述各分档加价幅度基础上增加10%,即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60%、110%、160%。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水资源税和各种附加。
(五)计量周期和基数调整。城镇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计量缴费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费基数。
(六)累进加价收费的征收和资金的使用管理
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要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供水企业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和完善用水计量设施、供水管网维护及户表改造等,具体使用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明确部门职责,完善措施
根据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累进加价制度等工作;水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计费周期、定额用水、计划用水以及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征收管理等工作;其他部门及供水企业要配合做好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相关部门和各供水企业要及时总结和上报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用户定额内用水的节约部分给予适当的奖励。
要逐步理顺城镇供水价格体系,建立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价格调整的长效机制。在统筹研究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等政策基础上,创新体制和机制,积极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落实。
四、强化政策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县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促进我县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