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拓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关于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范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5〕1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推动我县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具体通知如下。
一 、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按照“自愿参加、稳慎推进、逐步扩大”的原则,2025
年我县每个乡镇至少有一个有条件的村集体组织开展集体补助工作,推动通过集体补助方式回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26年起,各乡镇要鼓励指导其他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补助工作,结合实际扩大试点范围,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常态化机制,不断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切实增强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 、主要内容
(一)集体补助试点范围。各乡镇要综合考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基础、当地集体经济发展、“村两委”班子建设等情况,选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基础好、经济实力强、基层党组织坚强有力的村集体组织列入试点范围,各乡镇须在3月20日前将试点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报表报送至县社保中心。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补助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缴纳2025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补助标准应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等实际情况确定,实行“一村一策”、“一年一策”,确保补助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集体补助和社会(个人)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补助(资助)金额不代替个人缴费,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
(三)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主要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应符合收益分配相关制度要求。引导鼓励社会公益组织、慈善团体、爱心企业和个人向参保人提供资助。村集体不得将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用于集体补助。
(四)履行民主议事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等民主议事程序进行,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补助对象和标准等内容。
三 、组织保障
扩大集体补助试点工作是推动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和助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压实工作责任,严选试点地区,合力做好集体补助各项保障工作,推进扩大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附件: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申请表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汇总表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备案表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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