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德县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和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按照《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乌兰察布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和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重要思想论述,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全民行动的工作思路,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健康支撑体系为重点,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深化改革、综合施策,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财政投入力度,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上不断取得新进展,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乡镇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
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明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科学谋划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开展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现状调研,谋划“十五五”期间养老事业发展思路,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找好、找准符合化德实际养老事业发展新路子。
(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等上门服务。培育和扶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三)提升乡镇社区养老服务。积极建设以县级养老服务中心为枢纽、乡级养老服务中心为辐射、村级养老服务站为补充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扎实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转型升级,重点实施“三修三改”工程,持续推进农村互助幸福院升级改造,让老年人享受身边的高质量养老服务。
(四)加强养老备案和综合监管。一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主动为民办养老机构提供养老备案服务。二是建立覆盖养老服务企业(机构)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建立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被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及服务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惩戒。三是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养老服务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建立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平台,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化德县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和统筹协调工作。
组长:柴鸿博 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吕翔宇 政府办副主任
魏 杰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薛晓铭 县住建局局长
刘 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贾永杰县卫健委主任
焦卫国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蔺 举 县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局长
李屹松 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李 东 长顺镇镇长
杨庆峰 朝阳镇镇长
王永平 七号镇镇长
曹 军 白音特拉乡乡长
黄 鑫 德包图乡乡长
曹秀军 公腊胡洞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承担养老服务工作职责,其他部门承担相应职责。
民政部门职责: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供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的设立、运营、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登记备案:负责营利性养老机构备案工作,企业注册登记后在民政局办理备案;负责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登记工作。政策指导:发布相关政策文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提出指导意见。培训指导:组织培训和指导活动,提升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培训内容包括养老知识、服务技能、安全管理等方面,帮助机构提高服务水平。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信息管理: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住建部门工作职责: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并依法尽快办理。
卫健部门职责:依法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在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支持和指导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负责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市场监管部门职责: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对养老服务机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督导检查。压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长者餐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对供餐单位、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
消防救援部门职责:依法负责对养老机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养老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强制性消防标准,严格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开展常态化培训,提升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及老年人的火灾防控意识。
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生事故后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政务服务部门职责:负责营利性养老机构注册登记。对养老机构的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管理。
(二)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加强部门联动。各部门、各乡镇要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加强联动配合,确保对养老机构的政策支持落实到位,扎实推进养老服务工作开展,将涉及多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作为一项长期有效的工作来抓。在合作机制中,各部门、各乡镇要各司其职,依法履职,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完成。
(三)加强跟踪问效。各部门、各乡镇要建立督查机制,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聚焦全县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质量开展监督检查,通过有力有效监督推动改善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改善老年人生活居住环境。
化德县养老助餐服务方案
(试行)
化德县人口老龄化程度严重,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饮食保障需求日益凸显。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解决高龄、独居、空巢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用餐难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发挥政府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助餐服务建设,形成多元化运营格局。
(二)公益为主,保本微利。以满足老年人基本用餐需求为出发点,注重社会效益,在运营过程中实现保本微利,确保服务可持续发展。
(三)因地制宜,精准服务。根据化德县不同区域老年人分布、饮食习惯等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助餐服务网点,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助餐服务。
二、目标任务
争取在2026年前,初步建立化德县主要社区和乡村的养老助餐服务网络,为有需求有意愿的老年人提供安全、便捷、营养的助餐服务。
三、服务对象
在条件允许的幸福院先行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县财政能力逐步推广,重点保障有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四、服务内容
(一)餐食供应。提供中、晚两餐服务,菜品搭配注重营养均衡,符合老年人的口味和消化特点。根据季节变化和老年人需求,定期调整食谱。
(二)配送服务。对于助餐点周边2.5公里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合理规划送餐路线,确保及时、保温送达。
(三)就餐场所服务。在助餐点设置舒适、整洁的就餐环境,配备必要的桌椅、餐具消毒设备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就餐服务。
五、服务网点建设与布局
(一)社区助餐点。依托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闲置公房等场所,改造建设社区养老助餐点。原则上具备条件的社区设立1个助餐点,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
(二)农村助餐点。结合农村幸福院、村委会活动场所等,建设农村养老助餐点。根据村庄分布和老年人数量,合理确定助餐点数量和位置,确保农村老年人能够方便就餐。
(三)中央厨房。在县城合适位置建设1个中央厨房,负责集中采购、加工食材,统一配送至就近的各助餐点。中央厨房要具备相应的食品加工、储存、运输等设备和资质。
六、运营模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对于特殊困难老年人,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一定的就餐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社会组织运营。引入专业的社会组织或餐饮企业参与养老助餐服务运营。政府通过场地租赁优惠、资金扶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助餐服务,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三)志愿服务参与。鼓励志愿者参与养老助餐服务,如协助送餐、在助餐点提供服务等,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七、资金保障
(一)财政资金支持。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养老助餐服务网点建设、设备购置、运营补贴等方面。
(二)社会捐赠。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为养老助餐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健全社会捐赠管理机制,确保捐赠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三)服务收费。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向老年人收取一定的餐费。对于享受政府补贴的老年人,扣除补贴部分后收取相应费用。
八、食品安全管理
(一)严格资质审核。助餐服务机构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从业人员要持有健康证,严格遵守食品卫生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二)规范操作流程。从食材采购、储存、加工、配送等环节,都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留样管理,每餐食品按规定留样48小时。
(三)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对养老助餐服务机构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九、监督管理
(一)建立评估机制。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老助餐服务质量评估标准,定期对助餐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食品安全、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二)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和意见箱,接受老年人及其家属、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三)动态管理。根据评估结果和老年人需求变化,对养老助餐服务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及时进行整改或淘汰。
十、宣传推广
(一)多种渠道宣传。利用融媒体、微信公众号、社区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养老助餐服务政策、服务内容、服务网点等信息,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属对助餐服务的知晓率。
(二)组织体验活动。定期组织老年人到助餐点参观体验,让他们亲身感受助餐服务的环境和质量,增强对助餐服务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十一、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老年人的年龄、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70-7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天4元,其中中餐2元、晚餐2元;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天6元,其中中餐3元、晚餐3元;
特殊困难老年人(如独居、失能等):每人每天6元,中餐3元、晚餐3元;需配送的每人每餐额外增加配送费2元。
十二、 补贴方式
与符合条件的餐饮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在指定餐厅享受优惠用餐服务,补贴部分由政府与餐厅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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