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化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化德县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化德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9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化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化德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2.1相关法律、法规 -1-
1.2.2 相关技术标准与方法 -2-
1.2.3 其它相关文件资料 -3-
1.3适用范围 -3-
1.4工作原则 - 4-
1.5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 -5-
1.6事件分级 -5-
1.7预案体系及衔接 -8-
2组织机构及职责 -10-
2.1组织结构 -10-
2.2组织机构职责 -11-
2.2.1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1-
2.2.2县应急指挥部及各工作小组职责 -14-
3应急预警和信息报告 -18-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18-
3.2预警 -19-
3.2.1预警分级 -19-
3.2.2预警信息发布 -19-
3.2.3预警信息 -20-
3.2.4预警响应 -20-
3.2.5预警调整与解除 -21-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21-
4应急响应与处置 - 23-
4.1分级响应 - 23-
4.1.1Ⅰ级应急响应 -23-
4.1.2Ⅱ级应急响应 - 23-
4.1.3Ⅲ级应急响应 -24-
4.1.4Ⅳ级应急响应 -24-
4.2启动条件 - 25-
4.3 应急响应程序 -25-
4.4 应急响应措施 -26-
4.4.1现场处置 -26-
4.4.2环境应急监测 -27-
4.4.3指挥与协调 -29-
4.4.4医疗救护 -31-
4.4.5饮用水安全保障 -31-
4.4.6食品安全保障 -31-
4.4.7调查取证 -31-
4.4.8社会动员 -32-
4.4.9信息发布 -32-
4.5应急终止 -32-
4.5.1应急终止条件 -32-
4.5.2终止程序 -33-
4.5.3终止后行动 -33-
5后期工作 -34-
5.1事件调查 -34-
5.2损害评估 -34-
5.3应对新媒体 -35-
5.4善后处置 -36-
5.5总结评估 -36-
6应急保障 -38-
6.1应急准备 -38-
6.1.1预案准备 -38-
6.1.2值守准备 -38-
6.1.3联动机制 -38-
6.2队伍保障 -38-
6.3物资保障 -39-
6.4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39-
6.5资金保障 - 40-
6.6医疗救护保障 - 40-
7监督管理 - 41-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41-
7.1.1宣传教育 - 41-
7.1.2环境应急培训 -41-
7.1.3环境应急演练 -41-
7.2 应急能力评估 - 42-
8奖励与责任追究 - 43-
8.1奖励 - 43-
8.2责任追究 - 43-
9附则 -45-
9.1名词术语解释 - 45-
9.2预案管理 - 46-
9.3预案实施时间 - 46-
10附件 -4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和健全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明确职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07年11月1 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2018年12月29 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1号,2021年4月29 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8号,2021年9月1 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5年1月1 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8年10月26 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2018年1月1 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2020年9月1 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 日);
10、《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3月1 日起施行)。
1.2.2 相关技术标准与方法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危险货物分类及品名编号》(GB6944-2012,2012年5月11日);
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2019年3月1日);
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6号,2025年1月1日);
9、《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 日);
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10月25 日,
国办发〔2013〕101号);
1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
12、《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实施);
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2022年3月1日)。
1.2.3 其它相关文件资料
1、《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乌兰察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3、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化德县分局提供的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及危险废物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活动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化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化德县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事件应对时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消除或减轻造成的中长期影响。要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建立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做好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3、属地负责、分级响应
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县、乡镇两级负责制。充分发挥各乡镇政府职能作用,按照事件紧急程度和社会危害,实行分级响应。
4、强化责任、社会参与
提高责任主体与基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应急处置、环境应急救援,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新型机制。
5、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
化德县可能存在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如下:
1、县内污染物质(废水、废气、危险化学品等)泄露导致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生态环境及其他环境污染事故;
2、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3、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4、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6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 (Ⅲ级)和一般 (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50 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⑥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5、其他情形
包含以下情形的突发环境事件,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应当按照重大 (Ⅱ级)或者特别重大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报告: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或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类重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7预案体系及衔接
化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化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组成。各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对本预案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化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化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县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化德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县级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生态环境、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化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化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间做好衔接工作,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不可能完全确定其属性时,使应急救援行动充满变数,如遇特殊情况,应急救援行动都必须寻求外部力量的救援。各相关救援单位的联动就显得尤为重要,本预案确定联动机制如下:
1、各应急救援联动单位保持联系,安排和落实专门值班人员,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密切联系各应急救援联动单位迅速出动,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
2、建立通讯联络手册,加强与应急救援联动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合作。
3、应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并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演练或者指导,提高应急联动的融合度和战斗力,以便及时、有效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
4、各部门根据应急处置流程和职责的要求,熟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结构
化德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设立化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化德县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应急工作。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化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化德县分局。应急指挥部由综合协调组、应急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治组、治安保障组、宣传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共8个组组成。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化德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化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化德县分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化德县分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化德县分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气象局、县卫健委、县公安局、县农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教体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分公司、中国电信化德县分公司、中国移动化德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化德县分公司、县广播电视台、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的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协作,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1、县纪委监委:依法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察,查处事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行为;组织对事件责任追究调查,落实对事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2、县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检查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事件调查处理;负责指导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管理;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生活救济;协助灾后恢复重建。
4、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化德县分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调查处理;组织实施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
5、县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
河湖库及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配合制定县重点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县重点流域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7、县财政局:负责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所需资金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专项经费预算编制,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8、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多举措抓好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落实。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瓶装饮用水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9、县住建局:参与影响县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保障饮用水安全供应。
10、县卫健委:负责监督管理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消费环节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对食品药品进行抽验检测,防止受污染食品药品等进入市场流通。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运力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优先通行;参与因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2、县发改委:负责将全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13、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
14、县教体局: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15、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因自然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6、县农科局:负责农业耕地土壤突发污染事件、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评估,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17、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对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监测工作给予技术支持;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18、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现场灭火救援工作
。
19、县供电分公司: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电力保障。
20、各通信部门:负责保障应急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通信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21、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应急信息的发布与传递。
22、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处置保障工作;负责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区群众生活应急供水秩序;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本辖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人员疏散和善后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2.2.2县应急指挥部及各工作小组职责
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①组织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内蒙古自治区及乌兰察布市的有关规定。
②研究制定应对本县突发环境事件的政策、措施、意见。
③负责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告,及时了解掌握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④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⑤分析总结本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编制年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化德县分局,是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化德县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化德县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①组织落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②了解和掌握本县环境风险源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环境风险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资料库。
③组织编制修订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④负责收集分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⑤负责本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
⑥加强与相邻旗县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对周边城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支援。
⑦承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交办工作。
3、应急工作组组成及其职责
应急工作组由综合协调组、应急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治组、治安保障组、宣传信息组和专家咨询组组成,各工作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如下:
①综合协调组:由政府办、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化德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事件应急工作,负责联系上级部门,协调物资保障等工作。
②应急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化德县分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及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清查污染源,调查事故原因,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③应急监测组:由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化德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科局、县卫健委等相关检测机构人员组成,负责应急监测工作和数据审核、汇总分析,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
依据。
④应急处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化德县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农科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污染防控、现场控制和现场应急工程的实施,负责督促落实污染源整治措施,对违法排污单位依法查处。
⑤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委为现场救治提供医疗保障,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防范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⑥治安保障组:由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供电分公司、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委、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各大通信运营商共同参与,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保障事故现场的应急通信、应急电源,提供交通管制及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疏散与撤离。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饮用水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⑦宣传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化德县分局、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各大通信运营商等共同参与,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和最近情况,联系新闻媒体,收集境内外新闻报道,编写信息简报。
⑧专家咨询组: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到现场指导,主要包括环境监测、危险
化学品、环境评估、环境工程、气象、水利、水文、生态恢复、医疗、消防救援、冶金轻工、地质工程等专业领域专家。应急专家咨询组在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应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应急工作全过程和日常工作中起指导作用,为各应急小组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协助应急救援人员的日常培训和咨询工作,协助事故的调查工作,协助企业的事故评价。
3应急预警和信息报告
3.1信息监测与监控
各有关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同时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常规信息数据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2)潜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和可能影响区域。
(3)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监测的重点目标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化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6)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专家咨询库。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化德县分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预警信息监控工作。
3.2预警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 ( 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橙色 (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 (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蓝色 (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3.2.2预警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由经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对预警信息向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化德县人
民政府受权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化德县人民政府根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受权发布,并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和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预警级别的变更、取消与发布的程序相同。
3.2.3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4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专家咨询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行业领域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多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
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和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规范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上级部门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有权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化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应立即(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在2 小时内)向乌兰察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
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化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接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跨旗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化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通报相关乡镇应急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跨乡镇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化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通报相关乡镇政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按照响应程序,启动预案的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1.1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Ⅰ级预警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请总指挥,总指挥立即报请县人民政府启动I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立即报请乌兰察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办立即报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办通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委派应急工作组迅速赶赴事发地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参与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1.2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Ⅱ级预警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请总指挥,总指挥立即报请县人民政府启动II级响应,由县人民
政府立即报请乌兰察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办立即报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办通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委派应急工作组迅速赶赴事发地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请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参与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1.3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Ⅲ级预警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请总指挥,总指挥立即报请县人民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立即报请乌兰察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办立即报请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各有关单位及可能涉及的县人民政府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1.4Ⅳ级应急响应
发布Ⅳ级预警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请总指挥,总指挥立即报请县人民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县级应急预案,负责应对工作,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应急不足或应急过度。应急结束后,
由最高级别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审报告工作。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需参照“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的下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故应急处理与处置同时按照本应急预案和下级环境应急预案具体要求进行,以下级应急预案要求为主;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需参照“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的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故处理与处置同时按照上级应急预案结合本应急预案具体要求进行,以本预案要求为主。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响应应形成联动机制。
4.2启动条件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须启动本应急预案:
1、Ⅳ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接到乡镇或企事业单位进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时的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县级应急救援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
5、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等情况时。
4.3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情况,应执行应急响应程序,详见附件3。
4.4应急响应措施
4.4.1现场处置
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费用。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事故报警电话:0474-7904445,保持联络畅通,接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2、现场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①根据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②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③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④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⑤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
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⑦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⑧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4.2环境应急监测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1)应急监测方案
针对具体情况,按不同事故类型,制定各类事故应急环境监测方案,包括污染源监测、环境质量监测,由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负责应急监测,满足事故应急监测的要求。
①物料泄漏可能造成的大气污染
应急监测频次:采样的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故刚发生时,应随时监测,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20分钟
监测一次,直到应急结束。
大气环境监测因子: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确定相关监测因子。
②消防废水处理
在发生危化品泄漏、火灾、爆炸事故、产生事故废水导致水质出现超标时,需要对事故废水进行监测。
应急监测频次:采样的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故刚发生时,应随时监测,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20分钟监测一次,直到应急结束。
监测因子:根据厂区发生不同突发环境事件,确定相关监测因子。
(2)监测内容
环境监测是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检查“三废”排放情况、正确评价环境质量和处理装置性能必不可少的手段。
企业环境监测内容、监测点位、监测因子、频率和监测分析方法建议见表4.4-1。
表4.4-1 事故监测建议表
监测项目 | 监测位置 | 监测因子 | 检测时间、频次 | 备注 |
环境空气 | 事故附近下风向 | 根据厂区发生不 同突发环境事件, 确定相关监测因 子 | 事故发生后应 连续取样,监 测水质变化情 况,直到 恢复正常 | 根据事故状 态下物料泄 漏量及物料 特性等具体 确定应急监测因子 |
地表水环境 | 事故附近污水流向下游 | |||
地下水环境 | 事故附近地下水流向下游 | |||
土壤 | 事故附近 |
(3)采样和现场监测的安全防护
进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应急监测人员,必须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护,对事故现场不熟悉、不能确认现场安全和不按规定佩戴必要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毒呼吸器等),未经现场指挥和警戒人员许可,不应进入事故现场进行采样监测。
应急监测,至少二人同行。进入事故现场进行采样监测,应经现场指挥和警戒人员许可,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按规定佩戴必要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毒呼吸器等)。进入易燃易爆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车辆应有防火、防爆安全装置,应使用防爆的现场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包括附件如电源等)进行现场监测,火灾确认安全的情况下使用现场应急监测仪器设备进行现场监测。
4.4.3指挥与协调
1、现场调查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队伍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
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进行现场摄像、拍照等取证工作。
2、污染控制
如果事件发生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尚未对现场进行处置,控制污染,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控制和处理,防止污染扩散。根据现场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应急指挥部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由县应急指挥部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出是否发布警报决定。
3、安全防护
①环境应急人员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保证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②受威胁人员
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安全保卫人员到现场,负责保障事件现场人员的安全:
限制无关人员进入受污染区域,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由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
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到安全的紧急避难所和妥善安置。
4.4.4医疗救护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医疗救治组到现场。当污染引起人员中毒时,医疗救治组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及时抢救中毒人员。
4.4.5饮用水安全保障
当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影响到饮水供应时,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控。备用水源不足时,立即组织调水,确保饮用水供应。
4.4.6食品安全保障
当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畜禽受到污染时,应急处置组立即组织力量协助当地政府加强监测、监控,严格控制受污染食品流入流通领域,防止发生误食受污染食品引起中毒事件。应急保障组协助当地政府确保急需食品、物资的供应。
4.4.7调查取证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调查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故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4.4.8社会动员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4.4.9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并制作各类应急处置信息。应急终止后,对后期处置工作制作简报或者通报,会同宣传信息组及时发布。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5应急终止
4.5.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确认事件发生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5.2终止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然后由事件责任单位部门提出应急终止要求,经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批准;
2、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4.5.3终止后行动
1、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2、组织各专业组对应急计划和实施程序的有效性、应急装备的可行性、应急人员的素质和反应速度等作出评价,并提出对应急预案的修改意见。
3、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5.2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来展开。具体的评估程序见附件4。
5.3应对新媒体
1、转变理念,提升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
各级政府面对突发舆情,要第一时间发声,第一时间处理问题。各级领导干部树立高度重视、有效管理、积极应对、正确引导的理念。当面对重大舆情、舆论热点时,政府应主动回应、积极介入,将每一步调查核实的情况通过官方网站、微博、报刊等,以诚恳坦率的态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迅速还原事件的真相,推动事态向有利于妥善处置的方向转化。
2、整合资源
政府要加强与各种媒体的协作,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各自优势,努力构建多种媒体的联动机制。同时,要加强各级网络新闻发言人、网络舆情信息员和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共同负责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形成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总体协调,舆情部门主动应对,各主流媒体、网络媒体积极配合,宣传、引导、管理相结合的网络舆情管理工作新格局。
3、加强监控,完善网络舆情引导的长效机制
新媒体时代政府要掌握网络舆情引导的主导权,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机构,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控与分析,实现网络舆情交叉跟踪监测,确保第一时间发现舆情,并在全面掌握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为决策提供参考,尽最大可能将舆情苗头处理在初期,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政府要建立应急处置预警机制,根据监测分析的不同的结果发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并提前通知有关职能部门
做好应急工作准备,当问题一旦发生,政府就能迅速反应,从容应对。政府也要完善网络立法,将新媒体置于相关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之下。对网络舆情的行政控制与监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强化网络运营商的监管连带责任规定,提高他们自我监管、严格审查的意识,使其做到不在自己的平台发布、传播恶意诽谤、蓄意诋毁、刻意捏造的不实消息。培养网民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在自由发表言论的同时,不去散布虚假信息,要讲大局、负责任,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5.4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要进行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包括:
1、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污染场地修复与处置等事项。
2、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3、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5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和过
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
并形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一周内完成,并报县人民政府。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总结评估报告还应上报生态环境厅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6应急保障
6.1应急准备
6.1.1预案准备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关文件中有关框架和内容的要求,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完善《化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制定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装备落实”。
6.1.2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值守应急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
6.1.3联动机制
根据环境风险防范的需要,加强与相邻旗县应急指挥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稳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6.2队伍保障
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
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人民政府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3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等工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也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相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6.4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5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提供资金保障,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安排和拨付。
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障。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6.6医疗救护保障
化德县人民医院及各乡镇医院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医疗救护机构。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宣传教育
化德县人民政府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环境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各种应急知识手册、宣传教育材料,建立应急管理网站普及应急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2环境应急培训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等形式,不定期地对应急管理人员、环境应急监测人员、企业法人及管理人员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1.3环境应急演练
县人民政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要按照环境应急预案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有计划地组织环境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环境应急演练。
平时要组织专业应急防治救灾队伍、相关志愿者和组织者,在相对公开的广场、学校等区域,开展有针对性地应急防治与救
灾演练,并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1、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队伍。
3、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应急能力评估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从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人员、硬件装备、业务用房等方面对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估。
8奖励与责任追究
8.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
3、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的、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的,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工作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及危险废物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应急监测: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调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
合演练和指挥中心与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进行修订和完善:
1、县内环境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已经调整的;
3、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改的;
4、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5、各应急部门、负责人员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
6、环境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的。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附件
附件1 化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

附件2 化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级流程图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附件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的损害评估工作程序

附件5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信息接报记录表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信息接报记录表
报告单位:
审核人:
报告人:
报告分类 | o初报o续报o终报 | 报告时间 | |
事件分级 | o特别重大o重大o较大o一般 | ||
事件起因 | o违法排污o安全事故o交通事故o自然灾害o其他 | ||
事件类型 | o水污染o大气污染o固废污染o生态破坏 o噪声与振动o其他 | ||
人员伤亡 | |||
接报时间 | |||
信息来源 | |||
出动时间 | |||
到场时间 | |||
事发时间 | |||
事发地点 | |||
事件调查基本情况:(事发原因、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环境影响现状等) | |||
周边敏感点分布情况:(周边是否有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医院、学校、居民聚集区等敏感目标) | |||
附件6 化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讯录
部门 | 姓名 | 职务 | 移动电话 |
县人民政府 | 刁春海 | 县长 | 13734744268 |
孙文博 | 副县长 | 18647466111 | |
县纪委监委 | 赵剑 | 副书记 | 15904849235 |
县委宣传部 | 梁俊廷 | 部长 | 15647412708 |
刘强 | 常务副部长 | 13694731271 | |
县应急管理局 | 焦卫国 | 局长 | 15048455951 |
马飞 | 副局长 | 15374685951 |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化德县分局 | 陈志强 | 局长 | 13904740556 |
丰锦 | 副局长 | 13754048212 | |
县水利局 | 张宏文 | 局长 | 13847420910 |
高彩路 | 副局长 | 18847409111 | |
县公安局 | 郭威 | 局长 | 15247462800 |
李慎 | 副局长 | 13847449233 | |
县财政局 | 袁金河 | 局长 | 13484740699 |
郭海亮 | 副局长 | 15847439588 | |
县民政局 | 魏杰 | 局长 | 18047447772 |
张国海 | 副局长 | 13847437729 | |
县住建局 | 薛晓铭 | 局长 | 13847415387 |
邓丽坤 | 副局长 | 18247431666 | |
县卫健委 | 贾永杰 | 主任 | 15847424588 |
陈文彪 | 副主任 | 13654748068 | |
县交通运输局 | 蓝天 | 局长 | 13847407668 |
马利波 | 副局长 | 15848415889 | |
县发改委 | 郭广冰 | 主任 | 13150831677 |
章少宇 | 副主任 | 18247451129 | |
县气象局 | 张鹏举 | 局长 | 15847411366 |
吴腾格尔 | 副局长 | 18647450243 | |
县教体局 | 徐树军 | 局长 | 13847492523 |
李静 | 副局长 | 18647413404 | |
县自然资源局 | 肖靖 | 局长 | 15848488800 |
沈卫江 | 副局长 | 15048491632 | |
县农科局 | 王彦峰 | 局长 | 13789543988 |
黄志勇 | 副局长 | 13947405689 | |
县市场监管局 | 刘斌 | 局长 | 13947444016 |
王栋 | 副局长 | 13948847177 |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李屹松 | 大队长 | 15389747666 |
融媒体中心 | 田礼军 | 主任 | 13848437798 |
县供电分公司 | 周龙 | 经理 | 13190655888 |
张谡 | 副经理 | 15848454477 | |
中国移动化德县分公司 | 李彩虹 | 总经理 | 18804745666 |
中国联通化德县分公司 | 祁瑞 | 总经理 | 18647418872 |
中国电信化德县分公司 | 郗望 | 总经理 | 18047409605 |
朝阳镇人民政府 | 牛林 | 镇党委书记 | 0474-7610010 |
长顺镇人民政府 | 李继强 | 镇党委书记 | 0474-7902267 |
七号镇人民政府 | 郭鹏英 | 镇党委书记 | 0474-7623251 |
德包图乡人民政府 | 何亚东 | 乡党委书记 | 0474-7653480 |
公腊胡洞乡人民政府 | 于平 | 乡党委书记 | 0474-7694450 |
白音特拉乡人民政府 | 黄晓博 | 乡党委书记 | 0474-7647098 |
注:该表中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领导AB角”工作制度,需提供该部门负责人及替换AB角领导共两名。领导AB角工作制度是指某位领导因出差、学习或其他情况,不能正常开展公务期间,由其互补领导代为处理其分管及联系有关工作的制度。
附件7 化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学历 | 所学专业 | 从事行业 | 工作单位名称 | 职称 | 所在旗县市区 |
1 | 杨紫旭 | 男 | 本科 | 材料化学 | 环境监测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兰察布分站 | 高级工程师 | 乌兰察布市 |
2 | 张国辉 | 女 | 硕士研究生 | 环境科学 |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 高级工程师 | 乌兰察布市 |
3 | 张向中 | 男 | 大学 | 环境工程 |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乌兰察布市 |
4 | 高淑慧 | 女 | 硕士研究生 | 环境科学 | 生态环境保护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 高级工程师 | 乌兰察布市 |
5 | 吴学平 | 男 | 大专 | 环境应急 |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乌兰察布市 |
6 | 云新宇 | 男 | 大专 | 工商管理 | 生态环境执法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乌兰察布市 |
7 | 郭蕊 | 女 | 大专 | 法学 |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乌兰察布市 |
8 | 王春霞 | 女 |
| 环境科学 | 环境管理、环境影响评价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集宁区分局 | 高级工程师 | 集宁区 |
9 | 郭荣 | 女 | 本科 | 能源与环境 |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工程师 | 乌兰察布市 |
10 | 李刚 | 男 | 本科 | 农业资源与环境 | 环境执法、排污许可证核发 | 市生态环境局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 -- | 乌兰察布市 |
11 | 陶磊 | 男 | 本科 | 资源环境科学 | 环境保护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兴和县分局 | -- | 乌兰察布市 |
12 | 周龙阁 | 男 | 本科 | 给水排水工程 | 生态环境保护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卓资县分局 | 工程师 | 乌兰察布市 |
13 | 王勃 | 男 | 本科 | 环境工程 | 生态环境执法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综合保障中心 | 工程师 | 乌兰察布市 |
14 | 纪腾蛟 | 男 | 本科 | 给水排水工程 | 环境监测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兰察布分站 | 高级工程师 | 乌兰察布市 |
15 | 郑洁 | 女 | 本科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 高级工程师 | 乌兰察布市 |
16 | 薛存光 | 男 | 大专 | 农学 | 生态环境执法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高级技师 | 乌兰察布市 |
17 | 丁键炜 | 男 | 本科 | 环境工程 | 生态环境执法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工程师 | 商都县 |
18 | 付星 | 男 | 本科 | 应用化学 | 环境监测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兰察布分站 | 工程师 | 乌兰察布市 |
19 | 阿古拉 | 男 | 本科 | 化学 | 污染源自动监测 | 乌兰察布市污染防治智能监管服务与技术支 持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乌兰察布市 |
20 | 张旻玮 | 男 | 本科 | 环境工程 | 自动监测,环境影响评价 | 乌兰察布市污染防治智能监管服务与技术支 持中心 | 工程师 | 乌兰察布市 |
21 | 孟芳 | 女 | 本科 | 环境工程 | 生态环境保护 | 丰镇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高级工程师 | 丰镇市 |
22 | 刘美云 | 女 | 本科 | 化学 | 生态环境执法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察哈尔右翼中旗分局 | 高级工程师 | 察右中旗 |
23 | 马雪莲 | 女 |
| 化学工程与技术 | 生态环境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综合保障中心化德分中 心 | 高级工程师 | 化德县 |
24 | 陈文香 | 女 | 本科 | 环境工程 | 生态环境保护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综合保障中心化德分中 心 | 高级工程师 | 化德县 |
25 | 郭艳 | 女 | 本科 | 环境工程 | 生态环境保护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察哈尔右翼后旗分局 | 工程师 | 察右后旗 |
26 | 张艳宁 | 女 | 专科 | 行政管理 | 生态环境保护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集宁区分局 | 工程师 | 集宁区 |
27 | 郝晓慧 | 女 | 本科 | 环境工程 | 生态环境保护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综合保障中心集宁分中 心 | 工程师 | 集宁区 |
28 | 郭静蕾 | 女 | 硕士 | 化学工程 | 水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监测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凉城县分局 | 工程师 | 凉城县 |
29 | 刘志阔 | 男 | 本科 | 无机化工 | 生态环境保护 | 退休 | 正高级 工程师 | 乌兰察布市 |
30 | 魏绣瑾 | 男 | 本科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南大光电(乌兰察布)有限公司(巴音化工 园区) | 工程师 | 乌兰察布市 |
31 | 马欲晓 | 男 | 本科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工 | 内蒙古三爱富万豪氟化工有限公司(丰镇丰 川工业园区) | 工程师 | 丰镇市 |
32 | 郭强 | 男 | 本科 | 化学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内蒙古三爱富万豪氟化工有限公司(丰镇丰 川工业园区) | -- | 丰镇市 |
33 | 张明 | 男 | 研究生 | 应用化学 | 化工 | 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后旗产业园区) | 工程师 | 察右后旗 |
34 | 霍巧丽 | 女 | 本科 | 行政管理 | 化工 | 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后旗产业园区) | 工程师 | 察右后旗 |
35 | 邬存明 | 男 | 大专 | 化学 | 化工 | 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卓 资旗下营工业园区) | -- | 卓资县 |
36 | 陈晓光 | 男 | 大专、本科 | 煤矿开采技 术、化学工程 与工艺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永和 氟化工园区) | -- | 四子王旗 |
37 | 高鹏慧 | 男 | 本科 | 土木工程 | 环境应急检测 | 内蒙古寰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工程师 | 乌兰察布市 |
38 | 余乐 | 男 | 大专 | 电力设备运行与维护 | 危险废物应急处理、处置 | 华新绿源(内蒙古)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丰镇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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